浙江杭州,一男子和朋友加盟当地的餐饮店,加盟店的费用就要70万元。可是,不到1个月,男子便转让了自己店铺,而后更是叫上记者举报,理由是:良心过不去!总店却说:男子店铺亏钱,来找茬的!
李先生和发小韩先生,最近几年工作疲惫,加上手里有些钱。两人便决定一起做点小买卖。很快,两人便决定加盟一家当地的餐饮店。
在总店考察的时候,两人都觉得很不错。于是大张旗鼓的干了起来,两人开了两家店,店铺租金、装修、引进设备等,一共花费了70万元。
开业后,家中有事的李先生,并没有在店内。可过了一周后,回到店内的李先生,却是大吃一惊。
虽然菜品的利润很高,制作简单,但是和他在总店看到的情况并不一样。
李先生是知道,加盟那边的供货商送来的菜,是提前处理过的。这无可厚非,李先生认为在店内炒一下即可,可是实际上却并非如此。
而且,当他亲自参加到制作过程中时,按照流程操作后,菜品却有刺鼻的塑料味,而且个别菜品还有些酸馊的味道。
李先生深知这样的菜品,自己都不敢吃,更不敢给顾客吃,吃出问题可摊了大麻烦。于是,开店还不到1个月的时间,便将自己的店铺转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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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李先生和发小韩先生,商量了一下,决定将此事曝光,找来了电视台的调解员记者,将事实公之于众。
随后,李先生带着电视台的调解员,来到了韩先生的店内,在镜头面前展示了一下操作流程。
原来,这提前处理过的菜品,并不是想象中,新鲜的切好的食材。而是一个速冻的料理包,将料理包放在热水中浸泡一段时间,便可拆包,上桌。遇到不好解冻的,才用锅热一下。
李先生对调解员交了底,说:这一份菜的成本也就几块,这样简单的几步,用不了10分钟,便可卖出20元到30元不等的价格。
李先生表示:按照这样的利润空间,两个店的全部投入,一年多就能回本,可是自己的良心却会不安。
调解员如实记录了后,又采访李先生说:那自己的店铺是转租出去了,举报后,韩先生的店铺被查处,要怎么办呢?
面对调解员的提问,李先生也有些惭愧,这时,韩先生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这种钱赚了,自己也会心里不安。往坏了说,吃坏了人,自己是要负责任的,举报了也是间接救了自己。
之后,调解员和李先生、韩先生一起到总店去探查,可面对调查员的到来,总店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
总店的负责人,并没有直接回应菜品的问题。而是,直言李先生来过几次了,他的店铺客流量很低,外卖做的也不好,一直在亏钱,这是故意来找茬的。
见总店负责人这么说,李先生十分不悦,直接表示,投资的70万元都可以不要,只是认为给顾客吃这样的食物,是不安全的,良心会受到谴责。
而后调解员致电了提供食材的加工厂。可对方,总是以不在工作时间内,以及负责人不在等理由拒绝调解员的采访。
1、李先生如果想单方面违约,其以菜品利润空间太大为由可以要回加盟费吗?
《民法典》第563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李先生所述,其因菜品利润太大,而认为总店提供的菜品有问题,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菜品有问题有问题。
因此在证据层面,李先生只以几块钱买二三十的价格卖为由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证据不足,总店大概率说私自解除属于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是加盟费则是一分不退。
2、总店提供的原材料有质量问题,那么李先生举报有效,同时自己可以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材料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既然李先生店里存放的有总店提供的材料,鉴定不是难事。
一旦原材料确实有质量问题,李先生不但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店面的装修费用和交通费等等。
3、生产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判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规定,只要添加了超范围的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就可以立案追究。具体到本案,总店生产的原材料也属于食品。
请注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哪怕现在还没有人吃了这样的食物受伤,只要有受伤的风险,就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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