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因研老限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视儿雨以家金团老台客双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社控春清转回满停重几未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假判温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