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辽宁省抚顺市雷锋纪念馆门前,来参观的青年在雷锋塑像旁。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赵迪/摄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16年前曾出现在南京“彭宇案”中的质问,至今仍频繁出现在媒体评论和网友发布的帖子、短视频中。这一引起“救不救”“扶不扶”争议的标志性事件,成为许多人帮助陌生人时总会浮现的阴影,也是一些人提出“雷锋精神已不合时宜”的论据。
“‘彭宇案’是社会转型期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多位专家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数量和频次史无前例地增加,好人受委屈甚至被讹诈在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中时常会出现。
“雷锋精神本质是一种志愿精神,越是在陌生人社会越需要学习雷锋精神。”专家们认为,此时法律就应该站出来给学雷锋的人们“撑腰”,建立包括“好人法”在内的自愿救助免责制度,为做好事的人卸下心理负担。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等法规,国家层面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的施行……中国式“好人法”体系初具雏形。
让好人有更好的法
为他人做心肺复苏,不小心压断被救者的肋骨怎么办?热心群众追小偷,小偷摔伤,追人者是否担责?在社交平台上,许多看似像笑话一样的事,现实中确实在发生。
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晕倒,店主孙向波对老人实施心肺复苏时,致其12根肋骨压断。老人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被救老人的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援引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文即是受到各界赞誉的“好人条款”,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政协第十一、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施杰长期关注、呼吁设立“好人法”,参与和目睹了这一条款出台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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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事实上,一些经历过社会转型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保护好心人,比如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可免除责任,有的还要求公民必须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等。
施杰认为,从民法总则到后来的民法典中延续的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可见国家立法部门对之前社会舆论是在积极回应的。他注意到,第一百八十四条反复修改了3次,免责范围从有条件免责最终修改为全部情况下的免责,体现了对救助人彻底的权利保障。
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邱唐曾撰文称,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该条的具体内容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规定明确豁免了见义勇为者事后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邱唐表示,事实上,这一新的立法,也是对当代一些社会热点新闻事件的回应。
他介绍说,在近年的中学生扶摔倒老人反被诬告、路人救车祸伤员反被赖、小伙下水救人却被讹诈等事件时见报端,“见义‘为不为’、见死‘救不救’”似乎成了一个颇让人纠结的事情。民法典的新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对于重新廓清社会风气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谁也不想助人之后惹来无尽的麻烦
施杰自2011年起就开始呼吁设立“好人法”。令他产生这一想法的直接原因是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年仅两岁的女孩小悦悦在广东省佛山市相继被两车碾轧,7分钟内,18个人路过均未施以援手,直到第19个路人——58岁的陈贤妹出现,上前半扶半抱起小悦悦。但是结局是悲惨的:7天后,小悦悦抢救无效离世。
那一年,施杰因推动“醉驾入刑”入选2011年度法治人物,以拾荒为生的陈贤妹因为救助小悦悦这一行为也被作为“2011最美中国人(群体)”的形象之一接受颁奖。在颁奖活动上,陈阿婆让施杰“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陈贤妹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就是想救人”。施杰相信,任何人遇到小悦悦这种情况,第一反应肯定是要去帮忙,但很多人看到后并没有伸手,“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万一赖上我怎么办?”施杰告诉记者,向遇到困难的他人伸出援助之手,这本身是一件非常简单、纯粹的事,中华民族“礼义之邦”自古就有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但在出现“小悦悦事件”的那些年里,帮助他人变成了一件复杂、麻烦的事。
“这些案例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有目共睹,对人们道德的腐蚀将产生深远影响。”社会学者、上饶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聂洪辉教授曾经对此做过社会学分析,他表示,这类案例增多,给人们的启示就是:做好事要注意,不要轻易伸出援助之手,最终“不救助他人的人受到指责,老人也没有人帮助”,二者都陷入尴尬境地,社会陷入道德困境。
保护普通善举的内生动力
近年,随着摄像头的普及、智能手机录像的应用,许多人在帮助他人比如扶人时,会观察附近是否有监控或是打开手机摄像边拍边扶。
“在法律层面,这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施杰说,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其实反映了人们内心预想到“被碰瓷、讹诈的可能性更大”,另一方面,如果仅仅依赖于某种条件才敢去扶,“这是更悲哀的事”。
“见义勇为救助制度是一个好的实践和参考。”施杰表示,在所有“好人好事”行为中,褒奖见义勇为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执行程序更为完善,但是值得见义勇为的事是少数、可以被评定为见义勇为的事迹也是少数,现在更应该关注人们在那些日常的、助人为乐的小事中面临的责任风险,而“学雷锋”主要内容就是像雷锋一样,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人提供帮助。
比如“扶老人”,每个人、每天可能都会遇到。雷锋的故事中,他在生前也遇到过背老人回家的小事,也差点因为老人的女儿误会发生纠纷。
施杰认为,“好人法”更应该在这些小事中发挥作用。
“‘学雷锋’在不同年代有着不同的形式,但都是通过激发人们的志愿精神,动员人们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创造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增加社会的公共性、利他性。”聂洪辉认为,雷锋生活在相对稳固的熟人社会,与那个年代相比,当前流动性如此庞大的陌生人社会更需要志愿性质的互助。
聂洪辉表示,反过来说,如果扶助老人的救助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正义对待,对他们和整个社会的良心都会产生毒害作用,也许有些人从此就不再会伸出助人的手,甚至转而投入到加害他人的群体中去——人们最难忍受的是“将他们视为真理的东西当成了违法、犯罪”。
“法律制度最终目标是保障公民在道德层面回归到最淳朴的状态,让大家从内心愿意对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温暖的手。”施杰建议,我国应该构建一套保护好人的自愿救助制度,从立法、司法、道德和舆论等方面提供支持,比如设立、整合国家级的“好人基金”、为救助行为中产生的损失提供支持,鼓励律师无偿为被诉的救助者提供法律服务。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颁布,其中一则条款寓示“好人法”正在向更精细、更全面的方向深入。
医师法第27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精神一脉相承,鼓励有专业救助能力的医师参加院外急救、社会急救。
应急总医院急诊科主任郑山海撰文表示,“救命”可能发生在医院,还有很多时候出现在院外,且院外急救有着比院内急救更加急迫的时间要求。“再快的急救车也需要时间,这时公共场合的医务人员就是最有价值的力量。”
急救也是有风险的,例如在早期生命支持中最为常见的胸外按压和电除颤,前者可能导致肋骨骨折,后者可能带来电击伤。郑山海说,急救导致受助者肋骨骨折或肺损伤,过后被家属起诉的事件不是孤例。新的医师法为医生扫除了障碍,将使医生在院外发挥更为积极的救人作用。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