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建杭 北京报道
无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还是加快建设农业强国,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从地方两会到今年全国两会,多位代表委员均围绕金融如何助力乡村振兴建言献策。
事实上,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在此前几年的增长速度较快。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共有3883家农村金融机构,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的84.43%。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600家,农村信用社572家(含省级联社24家),村镇银行1649家,农村合作银行2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9家。
值得注意的是,有政协委员在进行农村金融专项调研时发现,农村金融仍然存在传统普惠性金融服务难以有效对接乡村产业发展新需求、产品和服务供给单一、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短板、数字金融服务供给滞后等问题。而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建立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提供差异化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是当务之急。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建议,加快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此前,连玉明在2022年两会期间就曾提出,“要从金融机构和服务对象两个方面精准施策,逐步建立分层分类、功能互补的支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服务分层
中西部偏远地区商业银行覆盖面小、成本高、效率低,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相对单一以及金融科技与信息支撑手段落后等情况,是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客观情况。
连玉明提案中建议,以发展合作金融为重点,促进农村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金融服务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框架内,加强信用互助业务和新型合作金融创新;加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与合作金融的相互支撑与协作。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探索过程,最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
山东省此前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的试点工作,其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末,全省共有16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参与社员(包括法人社员)1.51万人,互助金额6566.17万元。
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有农村合作银行23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9家。在此前几年山东省对新型农村合作专业社的探索实践中,出现有“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金融形式,新型农村合作专业社的数量也在变化中。
随着乡村振兴号角的吹响,对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模式也有新命题:如何建立符合加快推动城乡融合,满足乡村振兴建设要求。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连玉明建议,要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框架内加强信用互助业务和新型合作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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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时代下的合作金融的定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王刚贞认为,为满足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的金融需求,农村金融应逐步打造集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为一体的合作金融体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协同推进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实施,互助资金从单一的农业生产逐渐向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处长、联合国开发署可持续发展投融资项目办主任白澄宇认为,“三位一体”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打通生产和供销各个环节,打造高效的农业农村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并形成有效的信息链和价值链,为金融服务提供可以依托的场景和充实的数据,此外,整合农村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要素,以及将分散农户及其他经营主体整合,扩大交易规模等优势,也是“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框架内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和新型合作金融创新存在的必要性。
补齐短板
对于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以及发展中面临的挑战等问题,王刚贞指出,“合作性金融机构是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基于人缘、地缘、血缘、业缘的优势,将外部融资和风险监管内部化,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面临着发展滞后与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
我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典型的合作金融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运营需要依靠正式约束及非正式约束才能发挥作用。
新型合作金融监管和如何防范风险?
此前,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关注到新型合作金融的监管问题。在已开展试点业务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此指出,“对于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
在风险防范方面,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等基本原则。重点是把好社员身份、经营地域等关口,坚持合作社内部合作。此外,在互助资金的管控方面,通过互助资金进行银行托管,设定互助资金上限,限定社员出资额度、用途等渠道管控互助资金安全。
记者了解到,合作金融的具体形式包括正式的农村合作金融,以及“非正式”的农村合作金融两方面的探索。除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外,主要还有银监部门批准成立并负责日常监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扶贫部门在贫困村设立的扶贫资金互助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自发开展信用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供销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供销社的指导下开展资金互助活动等5种形式。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指出,对于有信用互助业务需求、管理规范、主营业务活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合作社,积极鼓励其申请加入试点,为试点工作持续推进补充新鲜血液,并积极引导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而对从未开展过业务、长期不开展业务或业务量较小的试点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合作社意愿的基础上,也会积极引导其按程序退出试点,从而不断提升试点质量。
事实上,缺乏有效抵押物是脱贫地区农户难以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重要原因,我国积极探索推行的“三权”抵押贷款,但因存在诸多制度性障碍而发展缓慢。对于合作金融的信用合作模式,王刚贞认为,“农民合作社基于相同的生产或经营,社员可以将生产的产品作为抵押获得融资支持,一旦社员无法正常还款,合作社可以通过收购产品归还借款。”
(编辑:何莎莎 校对 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