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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偷情 反抗 侮辱 法院

女子偷情被抓,反抗丈夫侮辱时将他捅死,法院:过失致人死亡,判2年6个月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9 19:20:03 浏览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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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家住黑河的刘婶与老赵结婚后还处了个情人老王,一日凌晨,刘婶与老王在家中卧室偷情,恰巧被喝完酒意外回家的老赵撞见。气上心头的老赵于是朝老王破口大骂,随后更是拿起尖刀就往老王身上刺,吓得老王赶紧用手格挡导致手臂受伤,见势不妙的老王趁机夺下尖刀扔到地上后仓皇逃跑。

老赵赶紧去追,可是醉酒的老赵走路都歪歪扭扭,哪能追上老王,于是看老王越跑越远,就折回家中。回到家中,怒不可遏的老赵又开始辱骂殴打刘婶,用刀子搁碎了她的衣服,更是拿刀捅了她三四刀。之后,老赵还要求与刘婶发生关系,刘婶明确表示不要,并趁机夺过尖刀拿在手中。两人随后又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尖刀刺中老赵胸部,最终老赵因失血过多死亡。

随后刘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婶没有伤害的故意,最终判决刘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

1、从感情上来说,老赵死得太冤了,本来是婚姻中的受害者,却因为一时的冲动,最终害人害己!

2、即便刘婶出轨,老赵也不可以采取这种私立救济方式维权,从法律上讲,老赵可以以此要求与刘婶离婚,并要求刘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也可借此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争取有利地位,甚至于还可要求刘婶、老王的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分,但是采用辱骂、暴力等方式伤害老王、刘婶已然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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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伤老王、刘婶的行为毋庸置疑构成故意伤害,而即便刘婶是其妻子,老赵在刘婶不愿意的情况下如果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亦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要知道,老王、刘婶面对这种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不仅可以反抗,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还可认定为正当防卫,即便造成老刘受伤,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3、既然可以正当防卫,为什么刘婶却被判了刑?

一方面是老赵从老王以及刘婶挨了三刀,都没有危及生命安全来看,说明老刘并没有杀人故意,另一方面,虽然老赵想要与刘婶发生性关系,但是很可能之后见刘婶拒绝后并没有再提,即没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两方面来看,得出的结论是刘婶不享有无限防卫权,可以防卫,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那照这样说,刘婶如果是防卫过当,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为何法院最终却判刘婶过失致人死亡呢?其实也很好理解,这样判是因为刘婶根本就没有反击的意思,只是不小心在撕扯中误将老赵刺死。

4、最后,老赵死亡、老王受伤,刘婶最终也锒铛入狱,这样的结局着实令人唏嘘。

夫妻之间互相忠诚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范,实践中因为感情发生的人命官司并不在少数,因而在此提醒各位,爱就要专一,不爱尽早离!避免害人害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