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灭火而导致“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究竟由谁来负责?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深入剖析案情,释法明理,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案结事了。
被告王某在其承租的日租房内吸烟,因未能及时熄灭烟头而导致床铺上可燃物起火。火灾发生后,物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火灾消灭约1小时后,物业工作人员关闭消防水喷淋系统阀门,消防水管内存余水流仍持续从喷淋阀流出,持续2个多小时。水涌入走廊、电梯,又流进原告尚某家中,造成原告房屋被淹,产生经济损失。
原告遂将火灾引起人王某(火灾房屋次承租人)、邹某(火灾房屋承租人)及物业公司一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邹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中,王某吸烟行为虽然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但其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尚某财产损害的发生;邹某作为日租房的管理人,因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消防水阀是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对其有管理职责。喷淋系统阀门仅在消防水流尽后才能关闭,但每个楼层本应设置疏水阀门以便及时清除积水。物业公司设备配置不齐,同时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存在不足。诸多因素叠加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并将赔款当庭给付。
昌邑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协调各方利益,寓“情理”于法律、止纷争于诉前,提供高效的解纷渠道,为完善司法服务体系、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李婷 冯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