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女子陈某在某会所因醉酒无法叫醒,便住在了会所。第二天醒来却发现自己衣衫不整。原来当晚一同吃饭的朋友委托会所男经理文某照顾她,可文某却将陈某扶进了一间客房。
女子陈某是北京朝阳区某公司文员,平时为人正直,性格爽快。在同事们眼里是一个热情、开朗、且富有朝气的女孩子。
三个星期前,应几位朋友的邀请,几人来到某会所吃饭。虽然陈某酒力一般,但因为心情不错,前前后后喝了大约有一斤白酒。
推杯换盏之间,已经到了晚上9点多,此时的陈女士已经有些醉意,便躺在包间的沙发上睡着了。大约10点多,朋友们吃完饭准备离开,却发现陈女士怎么叫都叫不醒,一直躺在沙发上呼呼大睡。会所男经理文某,因为与陈女士认识,表示可以照顾陈女士,便让其他朋友们都走了。直到会所即将打烊时,陈女士仍然醉酒不醒。在叫了几次之后,陈女士才说:我实在走不了了,帮我开一间房。第二天一早,酒醒的陈女士在对文某昨天晚上的照顾表达了谢意后,离开会所回家休息。不久之后,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之后她高兴的把这个消息告诉了自己男朋友。当得知自己即将当爸爸时,男朋友也非常高兴,对她更是呵护有加。
又过了几天,当陈女士再次来到那家会所时,看到了女经理夏某,并告诉她自己快要当妈妈了。可是夏某却愁眉不展,说那天你来会所吃饭,我看到你被文某带到了另外一间客房。回想起当天早上的衣衫不整,陈女士原以为是因为喝多了才导致的,如今夏某的话,不禁让她想尽一切办法去回忆当晚的情形。之后她又找到文某,一在追问之下,文某表示当晚确实没有忍住与她发生了关系。并且表示,其实自己是喜欢她的。陈女士立即拿出手机报警,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胎儿的DNA进行了鉴定,最终确定与文某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但文某认为,虽然当时陈女士喝了酒,在房间内却是主动和自己发生关系,他并没有采取暴力强迫等手段,因此不构成强奸罪。最终文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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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件过程相对清晰,也不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唯一值得还原的是,陈女士到底是自愿和文某发生关系。还是在醉酒无意识状态下被文某趁虚而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析。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这里有三个关键点,一是要发生关系。二是要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三是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关于这项罪名,重点在于对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和界定方面。本案中,如果文某在陈女士醉酒无意识状态下与其发生关系,即便陈女士没有反抗行为,文某同样构成犯罪。因为此时陈女士已属于醉酒状态,具体表现为无意识或无行为能力。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也不能只听女方一面之词。之后警方分别找到当晚与陈女士一起吃饭的朋友,了解她平时的酒量,以及当晚喝了多少酒等相关情况。同时对会所内多个服务员进行询问,均能确定当时的陈女士已完全处于醉酒状态,且不能自理。本案中,文某虽然辩称陈女士某属于自愿行为,但结合相关证据链,文某仍然构成强奸犯罪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这种自主权既包含女性的明确同意,也包含事发环境的具体判断。在醉酒类的强奸案中,如果对方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与之发生关系,则同样构成强奸。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文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那么,与陈女士一起吃饭的几个朋友是否有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四种情形下,同桌饮酒人中,有人因醉酒发生意外,其他人负有相关责任。其中就包括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或醉酒后神志不清,无法独自支配自己行为时,没有尽到护送或救助义务的。本案中,虽然会所安排人员照顾陈女士,其他朋友才离开。
但是这个行为也并未排除酒局参与者和组织者的照顾义务,因此,同桌饮酒的朋友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男同志,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尊重女性,切不可趁虚而入。同时,女性朋友一人在外饮酒时,也不要因一时兴起而贪杯,将自己置于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