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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 抚慰金 赔偿金 损害 事务所

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8 18:37:13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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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原告赵某系受害人左甲之母,被告齐某系左甲之妻,被告左乙系左甲之子。 2020年5月10日,左甲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许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甲死亡。经认定,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甲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险。

6月16日,左乙、齐某、许某等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左乙、齐某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索赔,事故发生后,筑路有限公司已为两被告垫付了丧葬费30000元,许某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付款之外另行赔偿左乙、齐某 70000元。经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核定,交强险和商业险总共需要赔偿各项法定赔偿款796000元,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6731元、死亡赔偿金6349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6月17日,齐某银行账户先后收到款项70000元、677870元,左乙为许某出具了收到赔偿款796000元的赔偿凭证一份,齐某于2020年6月17日、6月18日分多次以提取现金的方式将上述赔偿款从银行卡中全部取出。同日,左乙收到许某给付的额外赔偿70000元,又给许某出具了70000元的赔偿凭证一份。因被告左乙、齐某收到赔偿款后未给付赵某应分得的赔偿款,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其应分得赔偿款265000元。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因此共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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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的近亲属在向侵权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死者近亲属对这些损害的请求赔偿权利源于其与死者间的家属身份权受到了侵害,其应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自身损害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

【汉济律师提醒】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