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29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21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注意
1、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或未挂犬牌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不束犬绳(链)或未挂犬牌的,或者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2、犬只粪便不清理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3、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未登记、无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4、未年检或未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年检的,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申请补发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5、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按照《唐山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均可就地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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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发现犬只伤人或者接到犬只伤人报告的,应当对伤人犬只实施暂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应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犬只伤人事件,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检疫等费用,但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犬只伤亡的,责任由养犬人自负。
6、犬只伤人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的,或者不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犬吠扰民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警告,责令为犬戴嘴套;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8、遗弃、虐待犬只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只处五百元罚款;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9、不按照要求变更、注销手续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不按照要求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0、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予以收缴,责令五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的,没收犬只。
11、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额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或者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的,没收非法犬只。
12、犬只养殖、交易、寄养、没有依法备案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没有依法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3、驱使犬只伤人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养犬个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驱使犬只伤人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14、涉及动物免疫、检疫等行为的,从事犬只养殖、动物诊疗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涉及动物免疫、检疫等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从事犬只养殖、动物诊疗未建立登记档案或者不如实记录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5、 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携犬强行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或者强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6、不按规定处置死亡犬只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随意丢弃犬尸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意弃置病死犬只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弃置染疫犬尸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7、携犬乘坐电梯不采用约束措施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18、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养犬的,或者养犬单位不按照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可以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19、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即开展营业活动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即开展营业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0、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外从事犬只交易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规定的交易市场外从事犬只交易,在城市道路、广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在其他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1、对所交易的犬只不进行约束、未向买受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2、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的;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如何处罚?
按照《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市场监督、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没收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养犬有数量限制吗?
按照《唐山市养犬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手续。
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准养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妥善处理。
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饲养犬只。
前款以外的其他单位一般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者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志,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单位准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审核批准。
24、重点管理区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唐山市养犬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市、县(市、区)、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实行养犬重点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级公安机关、镇(乡)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25、禁养犬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唐山市养犬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际、国内城市禁养犬品种等情况,确定了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和大型犬体高标准:
一、禁养的烈性犬品种
禁止居民饲养的烈性犬共31种,目录如下:
藏獒犬、狼青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阿根廷杜高犬、美国斯塔福梗犬、德国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威玛猎犬、布雷猎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苏俄猎狼犬、比特犬、意大利纽波利顿犬、俄罗斯高加索犬、巴西非勒犬、比利时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大丹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杜宾犬、大白熊犬、牛头梗犬、灵缇犬、中国细犬。
二、禁养的大型犬体高标准
大型犬的体高以肩高为准,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禁止居民饲养体高超过71厘米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厘米以上的非纯种犬只。
26、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办理流程?
关注“唐山文明养犬”公众号,点击功能栏“养犬登记”—“犬证申办”—“在线申请”,提交犬只信息、犬主信息、居住地信息、上传免疫证、户口本、房本(租房合同)、犬只(正面照片)、养犬人等有效照片,等待本辖区公安机关养犬办公室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犬牌犬证快递邮寄给犬主。因无智能手机、无微信等原因无法网上登记的犬主,可到犬只登记便民服务站,由便民服务站免费协助犬主登记犬只信息。
27、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唐山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宜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在其指导下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坐人的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采取怀抱、将犬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其他约束措施;
(五)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楼道、公共阳台、道路、广场等人员活动的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等遗弃物,养犬人应当立即处理干净;
(六)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绳(链),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遛犬时应当避让他人,尤其应当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在人群聚集场所放任犬只追逐嬉闹干扰他人,必要时应当采取为犬戴嘴套等约束措施;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部位养犬;
(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在公共场所遛犬,并在饲养场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因工作需要携烈性犬、大型犬出户或者从一般管理区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采取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约束措施;
(九)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十)采取约束措施避免犬只伤害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一)履行养犬义务,遵守居住地养犬自律公约;
(十二)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28、遇到流浪犬了怎么办?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犬只没有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看护的,可以视为无主犬。如发现无主犬,市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对犬只进行拍照,登陆“唐山文明养犬”微信公众号,点击“举报中心”-“流浪犬上报”,进入犬只管理系统,点击“流浪犬举报”,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流浪犬信息会自动上报到“曝光台”,犬主和公安管理部门可查看相关信息。
29、咨询举报电话如何查询?
关注“唐山文明养犬”公众号,点击功能栏“举报中心”—“咨询举报电话”,即可查询唐山市各县市区养犬办公室咨询、举报电话。
30、外地犬只如何管理?
按照《唐山市养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地犬只及重点管理区以外犬只在重点管理区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携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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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