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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 索赔 上海 起诉 案件

被上海四家公司因一个案件共同起诉索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7 01:02:05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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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自己被上海四家公司同时起诉了,最关键到底是这四家公司还存在着共同的关联人员,而且起诉的也是同一个版权纠纷,索赔15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武某曾在2017年做过个网站,在2018年过期之后因网站并未盈利而选择放弃,于是就未继续续费这个网站,可在网站过期之后,武某并未及时的将域名备案注销,导致了域名在过期之后被“别有用心”的人抢注,并做成了一种可解析的图库网站。

而在2022年,经运营商巡查时发现该域名备案与实际运营的网站内容不符被取消备案,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武某意想不到,在域名停止解析之后,网站自然而然的就打不开了,而就在这个时候,武某却接到了四家上海公司同时起诉自己,而起诉的内容是版权纠纷,这让武某感觉到不解。

因为武某认为自己在2018年已经停止续费了该域名,涉及到版权纠纷的并不是自己,而是抢注这个域名的人,但是,由于武某在停止续费该域名之后并没有及时的注销域名备案,导致域名被抢注之后利用到了非法网站,这武某确实存在责任,但并形成不了这四家上海公司在起诉书上提及的“共同经营”的侵权行为。

而且武某在上海这四家图库公司提供的起诉证据中并未看到其提供的能证明武某和存在侵权行为的其他两人共同经营的证据,甚至于就连民事判决书也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武某刚刚收到的,在收到四份判决书之后,武某发现这四家公司所起诉的案件其实是属于一个案件,如果这四家公司没有关联的话,自己还可以理解一下,但是,武某经过查询之后发现,这四家公司都存在共同的关联人员,而且虽然表面上看这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其法人、股东、监事等都存在几个共同人员。

根据武某收到的这四份判决书来看,这四家上海公司所起诉的是同一案件,而且还存在共同的关联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应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编者注:对应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

基于客观事实,武某认为这四家存在着关联的公司涉嫌利用不同主体恶意虚假诉讼,因为侵权主体就一个,不可能同时侵权四个图库版权,更何况,这四个主体还存在着高管人员关联人员,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法律分析:武某虽存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但是却未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对方需要提供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共同侵权”的相关证据,并不能因为备案主体信息是武某个人的,就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指认武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主要还是围绕着三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武某已经向运营商索取了域名相关信息以及域名购买时间,域名使用期限,使用期限满之后未续费的相关证明。

第二个观点:武某已经打印了运营商界面的相关信息,并且打印了自己活动轨迹的相关证明,同时在进行取证的时候进行了全程视频录制。

第三个观点:武某已经向域名现有注册商核实了自己在其注册商并未注册相关信息视频,而且也向现域名注册商核实了自己没有在其注册商存在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

媒体人徐亮认为,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然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而上海这几家公司起诉武某都是因为一个案件,一个域名,一个侵权行为,而还涉及到了共同几个关联人员,存在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的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