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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 见义勇为 发扬光大 中华 始于

见义勇为乃是中华的传统美德,始于秦朝,为何却在清朝发扬光大?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6 07:42:03 浏览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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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秦朝统治者受到儒家中“仁义”思想的影响,在秦朝的法令中制定了对这一行为的奖赏措施。

后来清朝对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的两种行为都进行了完善,制定出了更全面的赏罚措施。

直到今天我们社会上相应的机关还奖励见义勇为,可见清朝律法得到了借鉴和延申,那么清朝对见义勇为又是怎么赏罚的?和今天相比有何不同?

受到儒家思想“仁义”的影响,从秦朝开始到后来的各个历史朝代,相关律法都有对见义勇为的奖赏措施。

一、对见义勇为提出奖赏始于秦朝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距今2200多年前的秦朝就对这一行为有了奖赏措施。

从1975年在湖北省秦墓中出土的竹简上,可以找到“捕亡”这类记载,我们看出,在秦朝对抓住逃亡中的盗窃犯是有奖赏的。

“亡人操钱,捕得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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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说,如果这个盗窃犯身上有财物,不管多少,都给见义勇为的人,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又可看到,秦朝对见义勇为的奖赏措施还是处于萌芽阶段。

二、唐代以后关于见义勇为的律法越来越完善

从唐朝演变至清朝,我们观察到历代统治者对见义勇为的定义都是从抓盗贼和救助过往遇难商船两方面定义的。

可见,统治者的关注点一直在防盗和海上通商这两方面上。

而清朝律法上则更为完善和具体,也偏重“原心定罪”,也就是说清朝律法认为只要见危不救或者阻止见危不救的就应被惩罚,不论这个人是不是有能力或者他人有无能力去施救。

清朝对见义勇为的奖赏高于历代:从精神到物质双倍奖励,对见义勇为者犯罪时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清朝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

清朝的律法是集历朝历代大成的法律,所以清朝律法的完善程度也是历朝历代所不能及的,清朝的律法中对见义勇为的奖励都远远高于历朝。

不仅体现在官府奖励,见义勇为者在当地也备受尊重,在清朝之前历代见义勇为者都没有这么丰厚的物质奖赏,那么清朝官府到底给了多少钱,择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官府给对没有官阶的寻常人的奖赏限定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抓强盗,另一方面是对商船的救援。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上》规定,见义勇为者如抓住强盗赏银二十两;海边居住见财不取并实施救助者,官府对其赏银适量。

对有官阶的兵士的奖励也带有精神层次的褒奖,《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明确规定:

“营汛士兵,如能竭力救护失风人船”

官兵如果竭尽全力救助遇难的商船,官府是鼓励的。

“不私取丝毫货物者,该管官据实申报督抚、提镇。”

没有见财起意,不趁人之危的人,这名士兵的上级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按次记功,论功行赏。

在清朝律法对见义勇为的奖赏金额虽高,但是定义范围还是很局限的,不过尽管局限,但是已经形成一套很完整的奖赏机制了。

不仅如此,清朝律法也对见义勇为者的伤亡也有制定了给予抚恤金的措施。

寻常人抓盗贼时造成伤亡的,当地官府把他追缴回来的赃物卖掉,把这些钱给见义勇为伤亡者的家属。

官兵造成伤亡的,朝廷会给家属抚恤金,五十两到七十两不等,可见清朝对见义勇为者的赏金之高。

对见义勇为者在犯罪后,清律法视情况的轻重还对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规定,不是说所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都应该被奖赏。

如遇见义勇为者抓窃贼的过程中,窃贼暴力反抗,见义勇为者技高一筹,将其捉拿,这时候不论见义勇为的人把窃贼是否打死打伤,都可以免于处罚,还可以领取奖赏。

但是这三种情况,见义勇为者就要被处罚。

第一,抓盗贼时和邻居一起把盗贼打死了,这个见义勇为的人就要被杖刑一百或者坐三年牢,其实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认为是清朝律法主观的表现。

统治者认为,不管当时捉拿窃盗时,客观情况如何,只要是众人把一人殴打致死,见义勇为的人就要被惩罚。

第二,见义勇为的人捉拿一个扔下赃物逃跑的盗贼时,强盗被邻居或者见义勇为者和邻居一起打死了这个窃盗,那这个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就要被处以极刑,即被绞死。

第三,见义勇为的人若是打死了没有获取非法赃物的窃盗,同样要被绞死。

可见,这三种情况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那这三种情况下均要处以极刑,这是清朝律法“原心定罪”的极端情况。

清朝对见义不为者的惩罚更具体:为官者见义不为革职处杖刑,为民者见义不为处杖刑。

之前通过笔者的介绍,相信大家也看出我国古代对见义勇为的定义面,其实还是挺狭窄的,直到清朝虽然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没有趋于完善,但较前朝相比,也取得了质的飞跃。

尽管对见义勇为的定义还不完善,但对这个行为的赏罚和保护措施却已经行成了体系,所以我们仍可认为清朝对见义勇为的赏罚措施是完善的。

介绍完了奖赏措施,那么咱们就来看看见义勇为的赏罚措施中的罚是怎样的?

官兵见危不救受到惩罚和窃盗是一样的,这个惩罚在当时是相当严苛的了,可见统治者对这种行为的憎恶。

这也促使官兵在危难时刻做出积极举动,使危害程度降至最低,这样看来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官兵出于一些原因阻碍他人实施救助,如果出于报复等心理恶意阻止他人救援的,此人要被处于斩首的刑罚。

如不是出于恶意,官兵阻碍他人施救,则此人不仅要被革职,另外还要挨100杖刑责罚。

而对常人百姓的惩罚主体,则不是施救者本人,而是旁人,旁人若提供帮助,促使见义勇为者在施救过程中,导致实施不法侵害者伤亡的,邻里旁人就要被打八十杖。

导致很多邻里在都关上自家房门。

“只扫自家雪,莫问他人瓦上霜。”

出门在外的坐船时遇见不法侵害,不敢施以援手,人与人之间立起了看不见的高墙。

清代对见义勇为奖惩措施是片面的:表面上是鼓励这种行为,实则没有对寻常人提供有效的庇护。

在前文咱们了解了:清朝的律法只对防卫过当的百姓制定了惩罚措施,而未对官兵制定这样的惩罚措施。

如遇官兵打人,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官兵,官府都不会问罪,这就丧失了清朝法律的公平性。

下面笔者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大家就明白为什么了清朝这么鼓励见义勇为,却没有百姓敢在他人危难中施以援手了。

故事发生在清中期的一个陕西管辖下的一个村子里,一个叫王悦青的村民家,这天他出门去办事了。

村里的恶霸陈吉太,就领着一伙人来到了王悦青家,闯进他家想强奸其妻杨氏,杨氏宁死不从,大声呼喊,引来了平时与他家关系不错的邻居杜泳幅。

杜泳幅赶来后,见对方人数众多,自己恐不是对手,于是跑出去大声呼喊,陈吉太见势不妙,便想逃跑,不料被杜泳幅拦住去路,杜泳幅手持木棒,加上看见其他邻里也赶到王悦青家门口,于是胆子大了起来。

之后陈吉太不敌杜泳幅,加之当时杜气血上涌,一时失手将陈吉太打死了,后来杜泳幅被送至官府治罪,当地府衙认为陈吉太是在暴力拒捕下,杜泳幅所采取的行动是正当防卫,欲帮其脱罪。

后案件送交上级部门,上级部门主审官员则认为,杜泳幅与王悦青的关系只是邻居,又与杨氏无通奸行为,与他家非亲非故,没有救助义务,遂判处其绞刑,在清朝,常人见义勇为的成本是很高的。

结语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我们尽管提倡这一行为,但是遇见他人有危险的时候,大多数人还是下意识的逃离。

不是因为我们没有了正义之心,是因为见义勇为的成本太大了。

宣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不仅是为了弘扬中华优良传统,也是为了鼓励当今社会的我们要有一颗正义之心,人人都敢于见义勇为,这个社会才能更安定。

今天的我们送人玫瑰,手有余香,明天当我们需要被帮助时,别人也会勇于帮助我们。这也是保障我们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有效途径,所以我们应该永远将这一优良品德传承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