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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失信 名单

13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5 18:22:02 浏览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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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张书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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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万星村黄泥塘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135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668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7.0571万元

姓名:徐金桥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西坑组劣树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17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454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8066万元

姓名:张照财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贵兴村细贵兴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17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45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6780万元

姓名:刘燕平

性别:女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六星村茶了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9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845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5.8963万元

姓名:刘训林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星金村羊角山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963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93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5235万元

姓名:赖林华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大塘埠镇万星村下赖屋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29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3819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9645万元

姓名:伍苏洪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环城西路东巷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213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887号等2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4.5050万元

姓名:陈树场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罗坑村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28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997号

案由: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1.9380万元

姓名:温林生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碧桂园小区观澜郡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402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91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0900万元

姓名:毛圣玉

性别:女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新民路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15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09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1161万元

姓名:黄军商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新民路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151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09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1161万元

姓名:黄道光

性别:男

住址:于都县新陂乡庙背村圩组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90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275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3000万

姓名:王洋平

性别:男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十村村洋里

执行案号:(2023)赣0722执616号

执行依据:(2022)赣0722民初433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959万元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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