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同泰大药房因在网购平台高价销售防疫药品被罚款3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重庆同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28699284
法定代表人:廖强
2022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14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提取了当事人12月以来的布洛芬片、感冒灵颗粒、小儿柴桂等3种药品进货记录,制作了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过天猫和拼多多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在2个平台共计注册有4个店铺。在天猫平台店铺的名称为“同泰大药房旗舰店”,在拼多多平台注册有3个店铺,名称分别为“上协堂”、“同泰旗舰店”和“滇野”。
当事人存在高价销售防疫药品的事实。2022年12月8日至20日期间,当事人线上销售的3种药品消费者共计下单478511单,销售总金额为24189773.72元。其中,布洛芬片销售金额为8914948.15元,发货了590瓶;感冒灵颗粒销售金额为14239122.92元,发货了6639瓶;小儿柴桂销售金额为1035702.929元,未发货。
当事人实施了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发布后,在销售的防疫药品进货价未发生明显的情况下,对销售的防疫药品价格进行了大幅度上调。2022年12月7日前,当事人布洛芬片进货价格为2.48元/瓶,销售价格为3.6666元/瓶到4.87元/瓶,最高进销差价率为96.37 %,2022年12月8日(含8日)后,布洛芬片进货价格为2.48元/瓶(进货价格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将销售价上调到11元/瓶到60元/瓶不等,进销差价率为343.54%到2319.35%,进销差价率最高提高了24.06倍;2022年12月7日前,当事人感冒灵颗粒进货价格是13.72元/瓶,销售价格是14.03元/瓶到15.51元/瓶,最高进销差价率为13.04%。2022年12月8日至20日,当事人进货价格从13.72元/瓶到13.82元/瓶,销售价格从最低13.52元/瓶到26元/瓶,进销差价率为15.53%到88.13%,进销差价率最高提高了6.75倍;2022年12月7日前,当事人仅在2022年9月8日销售了1瓶小儿柴桂,小儿柴桂进货价格是20.3元/瓶,销售价格为20.72元/瓶,最高进销差率为2.06%, 2022年12月8日到20日进货价格为20.3元/瓶,销售价格从最低22元/瓶到88元/瓶,进销差价率为8.37%到333.49%,进销差价率最高提高了161.8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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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幅度上调防疫药品的行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前已经发布取消订单的公告。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发现线上订单数量暴增,无货可发,在2个平台,4家店铺上发布了取消订单和退费的声明。2022年12月31日前,当事人已经发货的布洛芬、感冒灵颗粒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已经全部取消订单,在不退货的情况下,无条件退还全部货款;当事人未发货的药品475431单,已经退单了85.1%,有70958单正在清退中。当事人没有库存,组织不了货源,无法发货,货款停留在平台公司,当事人无法提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销售记录、销售进价表、进销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哄抬价格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
4、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公司旺店通的原始电子数据,证明该公司的线上订单金额,实际发货数量和金额;
5、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退款原始数据、退款明细等电子证据,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2023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告字﹝202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30万元。
当事人按以下方式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1.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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