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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 捆绑式 车管所 败诉 违章

车辆违章未消除车管所拒检,6年3审败诉:“捆绑式”车检是否合法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4 20:12:02 浏览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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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失主输了。法院支持先办理车辆年检!1月9日,在湖北武汉,男子胡建兵状告交警部门对车管所进行“捆绑式”年检,湖北省高院最终裁定败诉。

2016年,胡建兵因在车辆年检时未处理违章,被车管局要求先处理违章。他认为车管所“捆绑式”验车违法,并将交警部门诉至法院。

胡建兵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败诉,检察院被要求提出抗议。

湖北省高级法院仍然裁定胡建兵败诉,驳回了抗议。

是否应将违规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先决条件,近年来引发了巨大争议,并引发了许多诉讼。

在过去的十年里,司法文件已经发现了57起此类诉讼,车主们赢得了28起,占了一半。在武汉,一位车主在2011年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交管部门,但最终胜诉。

数据凸显了车主和车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巨大分歧,也反映了地方法院对如何把握和对待“捆绑式”验车的不同看法。

1、 争议的根源在于法律理解上的分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检验标志。

根据规定,只要验车提供了驾驶证和三责险,检验机构就必须对其进行检验。如果符合车辆安全标准,交管部门应颁发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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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一规定,车主认为验车不需要先处理违规行为,“捆绑式”验车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交警部门表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年检前完成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交警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是上位法,但具体实施规定并不详细,《机动车登记条例》是上位法的详细规定,并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

2、 “三审”法院败诉的原因

“三审”后,车主被判败诉,交管部门“捆绑式”验车被认定合法,主要原因如下: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仅对车辆检查作出一般规定,而《机动车登记条例》是对其具体实施的细化,并未违反上位法;

(2) 《机动车登记条例》关于“先处理违章,后检查车辆”的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安全”的立法宗旨;

(3) 湖北省高院进一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分为两部分,分别规定了“车辆检验”和“检验合格标志的颁发”。两者不能并排查看,但应单独应用。

第十三条前半部分:“提供驾驶证和三责任保险单的,应当接受检查,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是对车辆检验机构的规定。第十三条后半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颁发检验标志”,这是车管所对标志的规定。

认为这两部分是分开的,前半部分的“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是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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