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江苏男子“逃亡”30年后自首:得知未涉案,瞬间崩溃
这也是许多逃犯的共同感受:只有接受了法律的制裁,才能心安理得地生活。逃亡30年的李某也是如此,前年因疫情影响,加上心理一直备受煎熬,他主动到宁夏某派出所自首,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
民警经过调查核实,在公安系统里并没有他的涉案信息,也就是说他根本没犯罪,不需要逃窜,李某瞬间崩溃了。李某当初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让他误以为自己犯罪了呢?
喝酒误事
李某是江苏徐州人,个子不高,年轻时也是一个重视哥们儿义气的人。1990年的一个晚上,22岁的他和朋友在一起喝酒,当时店里还有另外一波年轻人,因为一点小事,李某的朋友和那伙年轻人发生了一点摩擦。
都是年轻气盛的,对方喝了点酒,有点耍酒疯的迹象,一直揪着李某的朋友不放,李某的朋友也是个脾气暴躁的,双方谁也不服谁,推推搡搡就演变成了大打出手,李某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打下去怕出事,就叫上老板将他们拉开了。
之后想着吵也吵完了,两个人已经歇战了,应该不会出什么事了,李某吃完凡以后就将朋友送回家了,谁知刚到朋友家门口,后面就来了一群人,原来那个吵架的年轻人还不肯罢休,叫上了好几个混混朋友来教训他们。
他们冲进了李某朋友家,不由分说地开始打砸,将家里的锅碗瓢盆、桌椅板凳全都霍霍了一遍,被欺到头上了焉能忍之?李某和朋友一起反击,想要将他们赶出去,混战之中椅子木棒等都成了武器,当时场面极其混乱,他也不知道有没有伤到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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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拳难敌四手,何况是一群人,李某瞅准时机,逃离了现场,后来朋友如何了他也不清楚。如果李某离开后直接报警,可能就不会虚度这30年的光阴了。也许是当时太害怕了,他直接跑回了家。
第二天早上,他听到家附近响起警笛声,以为闯了大祸,警察来抓自己了,如惊弓之鸟一般,飞速收拾东西出逃了。
其实当时李某稍微懂点法律知识就知道他的行为压根够不上犯罪,首先他和朋友是被那波年轻人上门挑衅,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除非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在他逃离现场之前几个人都还是活着的。所以不构成防卫过当。
但是李某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普通老百姓对警察、警车有种天然的畏惧,加上李某可能属于乖孩子,打架斗殴是头一回,特别心虚,才以为自己犯罪了,毕竟在我们所接受的教育里打架总归是不好的事情。
李某出逃时,他的父亲已经70岁,母亲已经63岁了。不难看出他是父母的老来子,平时应该是将他保护得很好的,儿子突然失踪,父母怎么会不着急?尤其那个年代治安不像现在安稳,家人生怕他遭遇不测,在他失踪几天后,就报了警。
既然已经报警追踪,为何这么多年都没有找到他呢?原来李某自从认为自己犯罪后,就惶惶不可终日,一路往西北方向“逃”,逃到了当时人迹罕至,经济和交通都比较落后的阿拉善左旗,在山上的一个煤矿里打工糊口。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是人世间无法挽回的遗憾,因为一念之差,他错过了孝顺父母的机会,因为一念之差,他毁了自己的一生。
即便当时他真的犯了罪,应该选择的路也不是逃跑,而是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犯罪即便他逃到天涯海角,警方也会将他找到,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此事件也提醒我们,提高法律意识是全民势在必行的事情。
1990年,江苏男子“逃亡”30年后自首:得知未涉案,瞬间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