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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裤 奇葩 入室 江苏 女士

奇葩!江苏一180斤男子入室偷女士内裤穿在身上:我的内裤洗了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3 19:15:04 浏览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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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内裤洗了,没有内裤可穿,没办法才这样的…”,江苏扬州,发生一件令人啼笑皆非的盗窃案件:案发当天,有女子报警称家中遭贼,皮包和两条女性内裤被偷。警方根据监控很快锁定了嫌疑男子李某(化名),并将其抓获。当问起赃物去向时,李某神情慌张,表示包里的钱已经用掉了,其中一条内裤自己穿在了身上。他辩解称,因为自己的内裤洗掉了,没有内裤可穿…(素材来源于荔枝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真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种无厘头的事情竟然是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其实,李某本人有180多斤,体态较为臃肿,穿女士内裤明显十分可笑,这样来看,可能就像某些网友猜测的,李某或许有特殊癖好,即使不被法律制裁,也应该主动找医生看看…

2.事实上,嫌疑人李某再怎么辩解,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实施入室盗窃行为,先后盗取被害人家中皮包和两条女性内裤,由于涉及“入室盗窃”特殊情节,即使涉案价值不大,也已经涉嫌盗窃罪。

事实上,在我国法律中,对一般的盗窃行为和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区分开来的。一般的盗窃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所谓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通常来讲,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对于嫌疑人李某盗取行为究竟只是治安违法行为,或者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具体来看,从事发经过来看,李某先盗的内裤,再盗的包。看来,很可能他的主要目的就是盗窃内裤,盗包可能是顺手牵羊的行为。

其实,在我国,大多数刑事犯罪,都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尤其是侵害财产权的犯罪,往往需要达到一定金额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只是治安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

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对盗窃罪规定的比较详细,盗窃罪的定义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是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特别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刑期加长。

可以看出,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4类特殊的盗窃行为,并不需要达到2000元,就可以构成犯罪。

其实,法律之所以规定这4类盗窃行为不需要达到金额较大,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是因为这4类盗窃行为危害较一般的盗窃行为危害更大。比如说,携带凶器盗窃,很容易转化为抢劫罪。

本案中,即便嫌疑人李某没有盗窃皮包,或者即便盗窃的总金额没有超过2000元入罪标准的,但是由于涉嫌“入室盗窃”情节,嫌疑人李某依然涉嫌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刑法》第264条规定,即使只是“数额较大”标准,嫌疑人李某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如果未达到刑事案件入刑标准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将面临治安处罚责任,最高面临15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

本案中,当地警方现在仍在继续调查,可能还没有查清楚他有没有实施其他盗窃行为,同时,可能还需要对李某盗窃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但是,从上述分析可知,这些调查都是为了确定将来对李某量刑的轻重(根据涉案金额或者作案情节),而不是为了确定李某是否构成犯罪。

俗话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其实,案例教训深刻,顺走他人钱包、内裤,看似只是小事情,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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