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称理财登记中心)发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要求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办法》及时做好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称理财行业平台)接入、信息交互、数据交换和数据报送等工作。
《办法》明确,经银保监会确定 可开办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在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开办前向理财登记中心申请接入理财行业平台,成为平台参与机构。具体包括:为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业务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开户行)、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服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下称销售机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下称发行机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托管机构(下称托管机构)。
平台参与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理财登记中心的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有关要求完成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登记工作,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前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申报并取得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对于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理财行业平台有权停止提供个人养老金相关服务,发行机构应及时向理财行业平台申请将相关产品移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办法》还要求,销售机构应当协助首次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参加人,在理财行业平台申请开立平台账户。开户行应配合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的核验,向理财行业平台及时反馈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
理财登记中心可通过中国理财网APP等监管认可的途径方式向参加人提供其投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情况的查询服务。该查询结果不具有确认参加人相关权利归属的法律效力。参加人投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情况以相关发行机构的记载结果为准。
《办法》还要求,平台参与机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交互、数据交换以及信息报送应通过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办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内容包括销售机构、发行机构和开户行等平台参与机构之间需要交互和交换的个人信息、销售信息、资金划付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等。理财行业平台为直接销售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提供与开户行间的信息交互服务。
此外,《办法》还对各机构的数据报送作出要求。《办法》指出,平台参与机构应按监管规定的报送范围和方式将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相关业务数据及时报送至理财行业平台,报送数据应符合理财登记中心制定的数据规范。
展开全文
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理财行业平台)相关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行业平台,是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登记中心)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为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提供支持的金融行业平台。 理财行业平台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养老理财管理系统、中国理财网等组成。
理财行业平台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理财行业平台账户(以下简称平台账户)的开立与管理、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产品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产品名单和机构名单发布以及按规定向银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等监管部门报送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情况等。
第三条 理财登记中心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理财行业平台业务指引和技术规范,规范理财行业平台各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平台参与机构)业务关系、业务办理流程及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方式等具体事项。
第二章 参与机构
第四条 经银保监会确定可开办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在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业务开办前向理财登记中心申请接入理财行业平台,成为平台参与机构。具体包括:
(一)为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业务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二)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销售服务的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机构)。
(三)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
(四)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第五条 平台参与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业务指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业务。对于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交互、交换或报送的数据,理财行业平台有权不予处理。
第六条 平台参与机构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业务开办机构名单的,应及时向理财登记中心申请关闭理财行业平台业务权限或者退出理财行业平台。
第七条 平台参与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理财登记中心的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有关要求完成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登记工作,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前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完成申报并取得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第八条 对于不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理财行业平台有权停止提供个人养老金相关服务,发行机构应及时向理财行业平台申请将相关产品移出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第九条 理财登记中心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理财行业平台(含中国理财网等渠道)公布个人养老金开办机构名单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名单。
第十条 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理财行业平台披露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第三章 理财行业平台账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账户,是指理财行业平台根据参加人申请,为每位参加人开立的,记录其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情况以及与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等之间具备关联关系的唯一账户。
第十二条 销售机构应当协助首次参与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参加人,在理财行业平台申请开立平台账户。
第十三条 开户行应配合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的核验,向理财行业平台及时反馈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参加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销售机构应及时在理财行业平台更新相关信息。理财行业平台以参加人最近一次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更新的个人信息作为理财行业平台的参加人信息。
第十五条 参加人开户行、资金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动时,销售机构及开户行应及时在理财行业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销售机构可协助参加人在理财行业平台申请注销平台账户,申请注销平台账户时应确保该参加人无任何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持有份额且无在途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交易和资金划付交易,注销成功后,销售机构应及时通知参加人。
第十七条 销售机构协助参加人办理平台账户相关业务时,应当充分核实参加人身份,确保向理财行业平台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根据理财行业平台相关反馈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将业务办理结果告知参加人。
第十八条 理财登记中心可通过中国理财网APP等监管认可的途径方式向参加人提供其投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情况的查询服务。该查询结果不具有确认参加人相关权利归属的法律效力。参加人投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情况以相关发行机构的记载结果为准。
第四章 信息交互、数据交换和信息报送
第十九条 平台参与机构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交互、数据交换以及信息报送应通过理财产品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信息交互和数据交换内容包括销售机构、发行机构和开户行等平台参与机构之间需要交互和交换的个人信息、销售信息、资金划付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理财行业平台为直接销售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提供与开户行间的信息交互服务。
第二十二条 平台参与机构应按监管规定的报送范围和方式将个人养老金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相关业务数据及时报送至理财行业平台,报送数据应符合理财登记中心制定的数据规范。各类机构报送内容如下:
(一)开户行应每日批量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信息,包括资金账户的缴费、资金划转、相关资产转移、领取信息、资金余额信息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每日实时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信息;
(二)销售机构在参加人首次参与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业务时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报送,在参加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报送;
(三)发行机构每日批量报送理财产品信息、参加人交易明细和持仓信息、产品交易信息和资产信息等;
(四)托管机构每日批量报送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资产交易、持仓、估值和资金划付信息等;
(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每日批量报送的信息最晚应于业务发生日或业务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
第二十四条 平台参与机构应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财登记中心将定期对平台参与机构向理财行业平台报送数据的质量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向理财行业平台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理财登记中心将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机构可委托理财登记中心将其通过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的业务数据用于向理财行业平台的数据报送,但其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等责任不因该委托而免除。
第二十七条 平台参与机构因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数据报送工作的,应及时联系理财登记中心进行应急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理财行业平台按照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规定,建立平台账户,对所涉及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向人社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银保监会报送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数据。
平台参与机构应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其他文件中依法就上述事项与参加人进行明确约定,切实做好投资者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财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