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产品生产、销售或者服务的公司一般都具备商标侵权方面的常识,但提供贴牌生产的公司与广告推广的公司在审核甲方的商标上可能存在漏洞,一般不会主动去调查甲方商标是否侵权。
案例分析
由于原判决书过长,为了节省各位读者与客户的宝贵时间,笔者不在此列出,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件号“京0108民初30691号”查看一二审的详细情况。
案件二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霍曼销售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河北霍曼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河北霍曼公司”)与被上诉人任丘市博朗门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博朗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河北霍曼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判决其赔偿霍曼销售公司50万元,博朗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件在河北霍曼公司商标侵权认定上没什么值得研究的,值得研究的是替河北霍曼公司推广的百度公司与替河北霍曼公司贴牌生产的博朗公司都被告了,且法院判定博朗公司负有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大公司拥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在为其他商标品牌拥有者推广的时候会特别注意商标侵权的风险与隔离由此可能会对自身造成的风险,而一些中小型的贴牌生产与业务推广公司往往忽略了甲方客户商标侵权的风险,或者因为缺乏时间与能力放弃风险管理。
启示
1.不要认为替商标拥有人推广、或者代工生产不需要承担该商标的侵权责任。建议这种类型的公司对甲方商标是否取得商标权及规范使用做必要的事前调查。
2.如果公司不具备商标检索分析与侵权风险管理的能力,可以交给专业公司处理,例如联系我司专业商标顾问进行咨询。
3.所有公司都必须有法律意识,要依法合规去开展业务,尽管因此会增加不少沟通成本与法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