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淮北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胡亮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胡亮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1年,胡亮利用担任淮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借贷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1万余元。2014年至2017年,胡亮利用担任淮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巨额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胡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胡亮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胡亮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胡亮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淮北传媒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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