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对宁明县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何新成受贿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
何新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3.51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86.49万元。何新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何新成利用职务便利,为边贸商人梁某挂靠的贸易公司在申报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政策性补贴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并将收受款项用于多处房产的购买及装修。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何新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