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竣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89160Q
住所(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1号科研楼1205
2023年1月6日,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督导检查组在开展检查中,抽查了你单位承建的乔丰河源生产基地二号厂房、宿舍楼、地下室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滨江南路西面,高新大道北面),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1月11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防护方面。电梯口均无防护栏杆;搅拌机无(斗)防坠钩。2.模板支架方面。外架连墙件不足(未抱柱),内高大支模架无安全平(兜)网;跨洞口支模架支立(受力)在横杆上;井道架歪斜变形大;1号厂房连墙件缺失多(达4步6跨);操作架搭设随意:无连墙件、无防护、铺板不足或未固定。3.起重机械方面。2#塔吊附着装置未设置内撑杆;3#塔吊顶升液压油缸与上横梁连接销轴压板变形失效、塔顶过渡节腹杆开裂、小车缓冲装置缺失、司机室操纵装置零位自锁人为绑定失效;2#施工升降机4层左侧层门可突出到吊笼升降侧;吊斗上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300mm;危险吊运(长短混吊,可滑动顶托穿吊,轮扣架套穿做吊盘等)。4.其他方面。现场文明场施工差、作业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登高车无验收牌。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号),你单位2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3月20日至4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