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大力发展团体标准”的相关要求,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按照《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广电发〔2022〕36号)《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文旅科教发〔2023〕28号)等相关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网络表演领域相关会员单位起草了《网络表演 直播与短视频 术语》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术语》)并于今日发布。
《术语》首次定义了网络表演领域中直播与短视频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面的相关概念。旨在运用标准化的手段,通过对概念的严格定义,确立恰当的术语,减少多义和同义现象,避免信息交流过程中的歧义和误解。
在本次《术语》起草过程中,标准编制组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统一性。遵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现行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整体结构和术语内容方向保持一致,意义相近的术语进行合并解释。
二是适用性。《术语》的定义内容大多数是业内已经具有共识的,因此便于标准的落地实施,易于被其他标准或文件所引用。
三是规范性。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充分征求并吸收了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意见,力求对术语用词精准和规范。
《术语》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后的首个团体标准,也是网络表演领域的首个基础性团体标准。下一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对相关领域团体标准开展研究,逐步打造行业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局面。
(《网络表演 直播与短视频 术语》标准封面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