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双规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有些并不是党员的人也享受“双规”的待遇,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
什么是“双归”后果是什么
好像应该是双规吧近几年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双规”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耳畔。从深圳的女公安局长到国土资源部的田凤山,被“双规”俨然已成为腐败官员落马的代名词。 改革开放后,腐败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与腐败做斗争,“双规”应运而生。“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言之,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至于双规的具体对象,2002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双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曾专门明确指出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双规”是针对越来越严重的反腐败形势而制定的,由于双规会产生“马桶盖效应”,有利于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为案件的审结提供依据,因而成为屡试不爽的利器。然而就象硬币有两个面一样,双规再成为反腐利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双规”的对象被扩大化,本来按照规定只有党员才有资格成为双规的对象,但据有关报道,有些并不是党员的人也享受“双规”的待遇,例如,湖南省郴州市纪委在办理一桩经济案件时将三名非党员个体老板“双规”,时间长达49天。另外在海南省有一位叫符严的打工妹被“双规”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目前“双规”的典型做法是:办案人员把地点设在宾馆等场所,被“双规”的人员在这里被严密看管,未经允许不能离开,不能回家,更不许与外界联系,同时“双规”也没有具体期限,一般是什么时候问题查清,什么时候解除。可以说被双规者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按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领导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从本质上讲,它应是一个社会团体,因此党的纪检机关无权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至于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并没有赋予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这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野蛮践踏。 第三,“双规”的结果,按照查出的问题的大小、性质,一般而言,结果不外乎两种,要么给予党内纪律处分,要么移交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但问题在于如果什么问题都没查出来,被“双规”的人是清白的,那怎么办?难道象平反被“四人帮”迫害的老干部一样,说经历住了历史和党的考验。被司法机关抓错、关错的人可以得到国家赔偿,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惩处。可是被“双规”的人能得到赔偿吗?能追究作出“双规”决定的组织、机关的责任吗?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虽然党员曾经在党旗下宣誓,要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献给党,但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活动,如果连党员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就更谈不上对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双规”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既产生了巨大的效用,也存在许多问题,只有正视问题的存在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本次修宪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一款,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双规”定会成为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南昌晚报的恶劣事件
2005年6月18日,在Nanchang晚间新闻发布的《指南》标题中,“深圳市公共安全区的董事被判处15年徒刑”,而任长霞同志的照片被错误地分发了,这些照片被错误地分发了。对社会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Nanchang晚间新闻中发生的主要政治事故,江西省党委员会的领导人和南坎市政党委员会非常重视它,相关部门迅速调查并严肃严肃处理了事故。验证后,事实是准确的,证据是确定的。 Nanchang晚间新闻的行为违反了中央政府在规范发行报纸和“有关报纸出版管理管理的法规”方面的相关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校正办公室和新闻和出版总经理,“执行监管期刊发布命令的通知”的精神(Xin理an理an的第14号)和“报纸出版管理法规”该法规决定给Nanchang晚间新闻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女性15,000元。同时,Nanchang晚间新闻被命令立即停止低价和销售等无能。 Nanchang Daily报纸的负责人和中国共产党Nanchang市政党委员会的宣传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敦促报纸立即纠正分销和发行的收集和销售的不公平竞争,并消除了报纸发行中的恶性竞争。否则,根据中央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法规,将经过认真严肃严肃处理,直到报纸负责人和主管当局的领导人的责任为止。
什么是双规
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双规”,也可称为“两规”,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前者是由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法律措施,后者是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出的具有组织强制力的组织措施,泾渭分明,不可混为一谈。 “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双规”的执行 “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双规”的问题:什么是双规?双规是什么意思?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双规”的特性 (一)“低度强制性” 这个词是笔者自创的,之所以要生造一个词来形容“双规”,是因为“双规”具有一些其它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尽管“双规”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所有..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但是“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 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身自由,一旦碰到拒不配合的对象(如不按纪委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或到达指定地点强行出走的人员),办案人员就只能“望人兴叹”!所以“双规”是个“底气不足”的“低强度强制措施”。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底气不足”的“双规”却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攻坚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规”人员与..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联系越多,那么“双规”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这些人无法承受背离..组织对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比如担任领导的党员、国家机关中的党员;反之利益联系越少,“双规”对其的现实约束力就越小。比如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 党员、农村党员,因为他们不服从组织决定在现实利益上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双规”在机关党员中适用的比率要比在普通党员中适用的比率高得多。同时也更加映证了笔者的观点。 (二)鲜明的政策性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的稳定性要相去甚远。而“双规”的依据就是..的政策,及《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它充其量只能是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它规定的内容又与现行法律存在众多冲突。就注定了它无法直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公开的使用“双规”是在1994年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之后,据说是在得到了最高领导人的书面批示后才推广使用的。可以说“双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内被临时启用的一种特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