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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江红 行得通 网名 起诉

《满江红》起诉大V的网名,行得通?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1 13:07:53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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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庄志明律师

中午又看到一个关于电影《满江红》的话题——#4位大V回应被满江红片方起诉#

#4位大V回应被满江红片方起诉#被电影《满江红》片方起诉的4位博主均已作出回应。如今网上关于满江红是人声鼎沸、热闹非凡。

简单溯源下,昨晚“电影满江红”发布声明:

“近期,部分用户通过网络平台捏造有关电影《满江红》的不实信息并大量传播,严重危害了影片的合法权益,现正式对以下造谣者提起诉讼。”

首先我觉得,两方一来一往的处理措施很好,一切放在法律框架下去解决,而不是在网上口诛笔伐、大动干戈,既然涉“侵权”纠纷,那就以法断案,挺好挺好。

谁是谁非,本文不去探究,因为这个说起来话长,要看很多的资料,要查很多的链接,要反复研究《满江红》剧情,工作量很大,我没这个时间,深层次的问题就不谈了。今天就谈一个小问题,网民关注度很高的一个问题。

《满江红》方起诉几位大V,以网名作为被告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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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本次满江红对四位大V的起诉,是四个案件,不是一个案件,有的可能就是实名,有的是网名,本文主要谈的是针对网名的起诉。

从一般性、传统型的认识,以网名作为被告,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四个条件是要求同时具备,而不是仅符合其一。

而网名作为一个虚拟名称,与“有明确的被告“条件是有差距的,基于此,原告起诉时以网名作为被告,法院是不愿接受的,或者说,在一般性的认识上网名就不应该作为被告,必须溯源后指向明确的有姓有名、有身份信息的人才可起诉。

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深入,“明确的被告“也融入时代的新鲜内容。

自然人姓名或者网名本身不是民事主体,而是这个民事主体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识。名字也好,网名也好,以他们为被告,并不是为了让名字(网名)本身应诉,而是希望这个标识的自然人参加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从这个角度说,以网名作为被告起诉,也是为了让网名和特定的主体联系起来,对应起来,从而让明确的主体来参与诉讼。

可见,当一个网名可以区别于其他网名,并可能通过一定渠道和方法具体识别出某个特定民事主体时,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实际上江西省高院早在2011年就开始试点以网名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了,法院立案受理后,再进行一定的调查,锁定相关自然人的信息。江西省在网名作为被告起诉的案件方面是开先河的。

所以笼统说网名不可起诉是不对的,无论是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可)起诉网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里其实还涉及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但限于篇幅,本文就不展开此原则了,感兴趣的自行查索了解。

从该条规定可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比如自媒体平台公司)起诉侵权,平台公司想撇清责任,必须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及其相关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明确后,则水到渠成“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

这里的“追加“可以作两个方面理解,一个是起诉时没有将其作为当事人,现在验明正身后,追加其为被告;一个是以前也作为被告,但其身份信息模糊,现在身份明确,则把身份信息追加进去。这两个”追加“都是追加。实际上以实名起诉,有时也存在身份信息追加的问题。

所以在实践中,有先以平台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获取侵权网络用户信息的做法;也有将平台公司和网名一起作为被告起诉,然后更换网名信息的做法。这个就看原告或者法院具体怎么操作了。

但细究起来,起诉网络侵权时,若不把涉嫌侵权的网名情况放进起诉状,又咋说得清?所以把网名作为被告其实更容易说明事实与理由,不管三七二十一,把网名作为被告放进去,然后根据法院的习惯和要求进行调整(或者不调整),这是简单方便的做法。

满江红这次起诉四名大V,立案信息截图

在大V后面有个“等“字,大概率说明被告不止一个人,平台公司估计也作为被告了,只不过平台公司排在大V后面,被”等“掉了。

综上,涉嫌网络侵权民事案件,以网名作为被告是可行的,其只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同时也是减少了讼累。

在实践中,以网名作为被告很多时候也能提前化解纠纷,道理不必细说了。

本次满江红起诉几名大V的结果随便咋样,但满江红电影的热度再次升腾,这已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