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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性 债权人 公司 重整 股份有限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0 18:04:04 浏览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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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黑01破申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司债权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泽人合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申请人申请重整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黑01破申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获悉公司债权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泽人合公司”)已向公司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22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2020年1月2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7,112,648.7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当日,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99,851,581.66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12月31日将人民币77,112,648.70元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至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

2020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展期合同》,约定将该笔借款展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双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本息。经申请人向公司多次催款,公司均表示无力清偿此到期债务。

(三)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展开全文

上市公司名称: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000126976973E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三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2年10月2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更正后)、《2022年三季度报告》。

三、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并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将依法获得清偿;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法院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将存在未能执行或未能执行完全的可能性。

四、董事会对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依法提请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申请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是妥善化解公司目前危机与风险的一个良好契机。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法院受理审查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对公司重整可行性的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哈尔滨中院及管理人的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障各债权人合法利益,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推动公司早日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文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若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质押及冻结情形,存在被司法处置所导致的被动减持可能。

2. 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6日、2023年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殷晓东先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2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如上股东在如上减持计划范围内,依据减持计划后续可能实施减持。

3.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董事、副总裁王海东先生《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王海东先生在如上减持计划范围内,依据减持计划后续可能实施减持。除此之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鉴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重整申请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