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好友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
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的微信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凭证名称:借条
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表明债务人有到期“还款(付息)赎条”义务的借款(债权)凭证
反映的是借贷关系,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凭证之一
债权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要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付款情况即可,债务人要抗辩或抵赖就要负举证责任,一般较为困难
注意:不要写成“欠条”!欠条也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一种凭证
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的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反映的是欠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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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既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买卖、承揽、芳资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
因此仅凭欠条尚不足以证明争讼钱款的性质
换句话说,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绝对不能写成“收条”
收条是指债权人在收到钱款时向债务人出具证明还款事实的凭证,并不对债务人产生“还款(付息)赎条”的义务
因此收条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相反是用来消灭债权的
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借款事由
注明借款用途能够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
对于借款人已婚的情况,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特别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也能够用于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当然,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数额不大,或不写借款事由的.可直接写“兹向**借款……”
交付方式
由于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果借款金额小使用现金支付的,很少有人会打借条。
当然,你还是可以在借条上选择现金交付
不过既然打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钱款,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银行账号
发生纠纷时,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不会输
由于借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实际交付才生效。
司法实践中,涉及大额借款或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债权人还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是现金交付很难举证。
借贷人关系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货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货款,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货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因此,在借条中表明借贷双方是好友关系或是其他亲属、同学、同事等特定身份关系,证明并非是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
出借人
司法实践中,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推定借条持有人即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辦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借款人以“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另有其人(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的,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
所以借条中写不写出借人身份证号无所谓
同时,出借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不影响借条的效力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利息
根据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況
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日开始计算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
如果3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实现债权的费用
注明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守约房损失。
送达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
法院在向被告(通常是借款人,保证人等)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
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会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千意见》(法发(2016)21号〕
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有了这句话,法院不用担心送达难的问题了,当事人也不用因为公告送达等方式被拖延很长时间
总之——省时间!
微信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
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使用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使用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辦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使用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一一省力!
建议写明借款人的所有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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