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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 提案人 公约 研讨会 提议

提议修订《鹿特丹公约》第7、10、11和22条并增加新的附件八的提案人召开的网络研讨会 | 绿会国际讯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0 12:51:02 浏览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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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国际部收到国际化学品三公约(简称BRS)秘书处来信,邀请《鹿特丹公约》参加由提议修订《鹿特丹公约》第7、10、11和22条并增加新的附件八的提案人(瑞士、澳大利亚和马里)召集的五次网络研讨会,该草案将由缔约方大会第十一届会议(2023年5月1日至12日)审议。

国际化学品三公约,即《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BRS。

(图源:BRS)

五次网络研讨会分别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会议(英语会议,2023年3月9日);非洲地区会议(英语会议,2023年3月9日);非洲地区会议(法语会议,2023年3月9日);东欧地区会议(英语会议,2023年3月14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英语会议,2023年3月14日)。绿会国际部现将《瑞士、澳大利亚和马里关于修正《鹿特丹公约》第7、第10、第11和第22条并增列一个新的附件八的提案》发布如下:

瑞士、澳大利亚和马里关于修正《鹿特丹公约》第7、第10、第11和第22条并增列一个新的附件八的提案

注:拟议修正红色字体显示

01

第7条

将化学品列入附件三和附件八

1. 对于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已决定建议列入附件三的每一种化学品,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均应编制一份决定指导文件草案。决定指导文件应该至少以附件一或酌情以附件四所规定的资料为基础,并包括有关在最后管制行动所适用类别之外的一种类别中的化学品用途的资料。

2. 第1款中述及的建议应同决定指导文件草案一并呈交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应决定是否应该对有关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或采用明示同意程序,并因此将其列入附件三或附件八和核准该决定指导文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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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将某一化学品列入附件三或附件八并已核准有关的决定指导文件, 秘书处应立即将这一资料送交所有缔约方。

02

第10条

附件三和附件八所列化学品进口的相关义务

1. 各缔约方应采取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以确保及时就附件三和附件八所列化学品的进口作出决定。

2. 各缔约方应在第7条第3款述及的决定指导文件发送后尽快、且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发送日期后九个月就今后该化学品的进口向秘书处作出回复。如果缔约方修改其所作的回复,则应立即向秘书处提交经修改的回复。

3. 秘书处应在第2款中规定的时限期满时立即致函尚未作出回复的缔约方要求其作出回复。如该缔约方不能作出回复,秘书处应酌情协助其在第11条第2款最后一句所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回复。

4. 根据第2款作出的回复应采取以下形式之一:

(a) 根据立法或行政措施作出的最后决定:

(i) 同意进口;

(ii) 不同意进口;或

(iii) 同意在特定条件下的进口;或者

(b) 临时回复,它可包括:

(i) 同意在有特定条件或无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口或者不同意在暂定时期内进口的临时决定;

(ii) 表示正在积极考虑作出最后决定的说明;

(iii) 向秘书处或通知最后管制行动的缔约方提出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

(iv) 向秘书处提出协助评估该化学品的要求。

5. 在第4款 (a)或 (b)项下作出的回复应与附件三和附件八中为该化学品列明的类别相关。

6. 最后决定应附有据以作出最后决定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的说明。

7. 各缔约方应在不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向秘书处送交其就附件三和附件八所列各种化学品作出的回复。已依照《经修正的伦敦准则》或《国际行为守则》作出此种回复的缔约方则无需另作回复。

8. 各缔约方应根据其立法或行政措施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各方提供本条作出的回复。

9. 根据以上第2和第4款以及第11条第2款决定不同意进口某一化学品或只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该化学品的缔约方,如其尚未同时禁止或以同样条件限制下列情形,则应同时禁止或以同样条件限制:

(a) 从任何来源进口该化学品;和

(b) 在国内生产供国内使用的该化学品。

10. 秘书处应每六个月将所收到的回复通报各缔约方。如有可能,此类通报应包括有关据以作出决定的立法或行政措施的资料。此外,秘书处还应向缔约方通报任何未能送交回复的情况。

03

第11条

附件三和附件八所列化学品出口的相关义务

1. 各出口缔约方应:

(a) 采取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将秘书处根据第10条第10款送交的回复通知其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各方;

(b) 采取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以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出口商在不迟于秘书处根据第10条第10款向缔约方首次通报此类回复之日后六个月遵守每一回复中的决定;

(c) 根据要求并酌情建议和协助进口缔约方:

(i) 获取进一步资料以协助其根据第10条第4款和下列第2款 (c)项采取行动;和

(ii) 加强在化学品生命周期内对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能力。

2. 各缔约方应确保不从其境内将附件三所列化学品出口到因特殊情况未送交回复或送交了一份未包括临时决定的临时回复的缔约方,除非:

(a) 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作为化学品在进口缔约方注册登记;或

(b) 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以前曾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使用过或进口过、且没有采取过任何管制行动予以禁用;或

(c) 出口商曾通过进口缔约方的指定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明确同意、且已获得了此种同意。进口缔约方应在六十天内对此要求作出回复,并应立即将其决定通知秘书处。

本款所规定的出口缔约方的义务应从秘书处根据第10条第10款将一缔约方未送交回复或送交了一份未包括临时决定的临时回复的情况首次通报各缔约方之日起期满六个月时开始适用,并应适用一年。

3. 在附件八所列化学品被列入附件三之前,各缔约方应确保不从其境内将此类化学品出口到因特殊情况未送交回复或送交了一份未包括临时决定的临时回复的进口缔约方。

04

第22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 本公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

2. 附件应限于程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 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 增补附件应根据第21条第1、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任何缔约方如果不能接受一项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到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以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接受通知,该附件即应根据以下第 (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

(c) 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应对未曾依以上第(b)项的规定提交通知的所有缔约方生效。

4. 除附件三和附件八外,本公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采用的同一程序。

5. 下列程序应适用于附件三和附件八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 附件三的修正案应根据第5至第9条以及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缔约方大会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通过附件三修正案作出决定;

(b)之二 如果已穷尽以协商一致方式就通过对附件三的修正作出决定的所有努力,缔约方大会可决定依据第21条第3款规定的程序通过该拟议修正案,作为对附件八的修正,并核准该决定指导文件;

(c) 保存人应立即将修正附件三或附件八的决定通知缔约方。该修正案应在该决定规定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 如果一项增补附件或对一项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应在对本公约的修正生效后方能生效。

附件八——需获得明示同意的化学品

化学品

相关化学文摘社编号

类别

附件二提案者关于修正《鹿特丹公约》的提案的解释性说明

《鹿特丹公约》是实现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的国际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了一个国际平台和程序,各国据此在国际贸易中分享和交流有关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信息。

它是作为一种机制建立的,依据该机制,各国将首先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商定需要分享其信息的化学品,然后商定交换此类信息的程序。《公约》附件三所列化学品只能按照《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在缔约方之间进行国际贸易。

《公约》的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近年来,有若干次,尽管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确定一些化学品符合增列标准,缔约方大会确认了这一评估,而且大多数缔约方支持增列,但缔约方大会仍未能将这些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三。这种情况破坏了实现化学品和废物健全管理的全球努力,并使人们对《公约》的效力产生疑问。许多缔约方在缔约方大会的历届会议上对缔约方大会未能将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和缔约方大会均认为符合增列标准的化学品列入附件三表示关切。以前曾有过几份修正《公约》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提案。

往届缔约方大会也审议了提高《公约》效力的提案,目前正在实施一些有益的改进。然而,仍然存在的问题是,缔约方无法利用《公约》规定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来控制一些被广泛认为具有危险性的化学品。

本说明附件所载的《公约》拟议修正案解决了这一问题。概要而言,这些修正案将:

◆在附件三之外增列一个新的附件,列出经化学品审查委员会认定符合列入附件三标准、但缔约方大会未能同意列入附件三的化学品(见关于增列一个新的附件八的拟议修正案);

◆为缔约方大会(更具体地说是经修正的《公约》的缔约方)提供法律依据,以便在为将一种化学品列入附件八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而作出的一切努力均告失败的情况下,以四分之三多数票决定将该化学品列入新的附件八;(见对第22条的拟议修正案);

◆为缔约方大会核准附件八所列化学品的决定指导文件提供法律依据,并要求秘书处提供该文件(见对第7条的拟议修正案);

◆确立经修正的《公约》缔约方在附件八所列化学品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将适用于新附件中所列的化学品,但须作出修改,规定必须获得明示同意(见对第10条和第11条的拟议修正案)。

为方便起见,本说明的附件载列了如修正案获得通过并生效后应有的相关条款和新附件的案文。修正案以绿色高亮显示。

修正案引入的程序将以下列方式运作:

◆对于任何已列入附件三的化学品,或对于由化学品审查委员会提议并经缔约方大会同意今后列入附件三的任何化学品,没有任何变化。所有程序,例如事先知情同意程序,都按现在的方式运作。

◆这些修正案不影响化学品审查委员会的运作,也不影响其根据《公约》第5至第7条进行审查和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

◆如果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已建议将一种化学品列入附件三,但缔约方大会未能就是否列入达成共识,经修正的《公约》缔约方可决定将该物质列入附件八,并批准决定指导文件。

◆附件三列出了所有缔约方均负有义务的化学品。

◆只有经修正的《公约》缔约方对附件八所列化学品负有权利和义务。

◆针对附件八所列化学品的拟议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将要求进口缔约方明示同意进口该化学品,特别是第11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将不适用。

◆将一种化学品列入附件八并不排除缔约方大会今后作出将该化学品列入附件三的决定。

2022年10月

【诚征代表赴瑞士参会】化学品三公约2023年缔约方大会将于5月1日举办

文/Daisy 审/Maggie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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