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导游强行索要小费
事情经过:梁某2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五天游,合同约定“客人可根据全陪服务的满意与否支付全陪服务费,每人每天10元”。行程第四天晚上入住酒店后,全陪向团友说明小费是他的生活来源,客人不交的话他无法提供良好的服务,于是要求每人交纳全陪服务费50元。为了不影响全陪的服务情绪及行程的服务质量,最后梁某照付了50元。回来以后,梁某认为全陪服务不到位,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是当时担心如不支付导游费会影响接下来行程才交纳此费用的,并向旅游质监所投诉。
处理结果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已责成全陪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旅行社和导游进行处理。提醒游客在旅途中遇到旅行社或导游诱导、误导、要挟、强迫等方式让游客付小费的行为应及时向旅游质监所反映。
支招
遇到这类事情,可以先告诉全陪等到下飞机回家前再付小费,如果觉得全陪的服务不够好,可以少付或者不付。如果尚在行程中,也可以先付小费,但是最好要求全陪写下收据,最终如果觉得全陪收了小费后服务不好,完全可以向旅行社提出意见并要求归还小费金额。
案例2:酒店地理位置存猫腻
事情经过:游客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北京游,合同约定入住北京某酒店,入住酒店后李先生发现该酒店远离市区,给其夜间自由活动造成了极大不便。原来该酒店属于连锁酒店,市区内与远离市区各有一家,两家酒店价格存在差别,旅行社安排后者,住宿费用明显便宜,因此李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差价并作出赔偿。
处理结果
虽然合同没有明确写明,难以认定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但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游客该酒店的实际情况,建议在行程中给予游客适当的补偿。同时,游客最好在报名时将自己能想到的参团标准、要求等细节向旅行社确认,并在合同中写明。
支招
新版国内游合同已经对此类情况有很明显的提示,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也有义务告知,因此你在参团之前,完全可以要求旅行社确认酒店的位置,同时自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多了解,以免发生类似事件,确保行程顺利愉快。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