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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驳回 状告 返还 财物

母亲去世,弟弟“接力”状告姐姐,要求返还母亲财物被驳回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20 08:09:04 浏览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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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晓华

母亲起诉要求女儿返还由其保管的个人财产,诉讼期间,母亲去世,其子许某表示承继母亲诉讼权利义务成为原告,要求大姐返还母亲原物。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许某诉称,父亲去世之后,姐姐便骗取了母亲相关账户和密码,支取母亲存款14万元,并将母亲的股票变现。并且,大姐未经母亲许可,擅自领取了母亲存在养老院的费用共计20万元。许大姐的行为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权。“母亲在诉讼期间去世,我作为继承人,承继母亲的原告地位。”许某要求许大姐返还股票变现款2633 479.71元、养老院费用20万元和存款14万元。

被告许大姐辩称,父母去世之前,已将很多财产给了两个子女,包括房产和本案所涉财产,并将股票赠与自己。本案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母亲在诉讼期间去世,弟弟可以接替母亲地位继续诉讼,但是他没有要求自己向其返还财产的资格。“即使我有义务返还,继承权男女平等,弟弟也没有权利获得父母的全部遗产。”许大姐这样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母去世后,其子女就母亲名下款项的支取、处分等仍存在争议,在相关争议事实未经依法确认前,许母名下款项尚属遗产性质,同时在依法进行继承之前,该相关款项处于子女的共有状态。许某虽以继承人身份加入本案诉讼,但其对争议款项并无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也无法以许母名义主张相应物权请求权,其与许大姐就上述款项争议的性质实质上为继承纠纷性质,双方应当依据继承法进行处理。庭审中,虽经法院充分释明,许某坚持其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