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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条例 三月 你好 重新

你好,三月!一起来重新学习《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②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9 04:04:02 浏览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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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九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尊严和荣誉,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国旗升挂、国徽悬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抢占、霸占座位;

(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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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社区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搭建,不侵占通道和绿地等公共空间;

(二)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三)不损坏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遵守噪声防治等相关规定,避免妨碍他人;

(五)不在道路、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在规定的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搭设灵棚;

(六)饲养宠物按照规定办证、检疫,清理粪便,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妨碍、伤害他人;

(七)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乡风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共建平安乡村;

(二)崇尚勤劳致富,抵制好逸恶劳、人情攀比;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不违规焚烧秸秆;

(四)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五)其他维护乡风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靠右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隔离设施;

(二)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妨碍他人,不加塞抢道,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给需要关爱的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应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和残障车位;

(五)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用语文明、规范服务,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六)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不随意弃置或者故意损坏;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用餐,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尚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讲究餐桌礼仪,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三)集中供餐的单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饮浪费工作机制,优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制止浪费行为;

(四)餐饮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五)餐饮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六)个人用餐自觉践行“光盘行动”;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饮浪费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不破坏、污损;

(二)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三)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公共设施;

(四)遵守景区规定,不违规攀爬,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

(五)维护景区安全,不违规野外用火;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文明观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观赏礼仪,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二)听从现场管理,不违规拍照、录音、录像;

(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

(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二)低碳生活,优先选择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六)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七)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使用网络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传播先进文化,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文明使用网络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维护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维护医疗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二)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三)不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维护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关爱;

(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

(四)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诚实守信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二)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制假售假;

(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四)其他诚实守信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鼓励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参与修桥铺路、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四)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五)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单位、行业等可以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文明行为自律自治规范。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给予指导。

自律自治规范对文明行为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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