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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权利有哪些特点?
1.我国的人大代表分为五级,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权利不同。
级别越高的代表权利越大。如全国人大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的权利;全国、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提出制定修改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的权利相对较少。
即使同一种权利,其范围、程序也是不同的。如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都有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权利,但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是不同的。就省级人大代表来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其范围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地方性事务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之外,尚未立法的事项。省级人大代表可以就上述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立法议案或者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市级人大代表只能就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提出立法议案或者建议。
2.人大代表的权利并不要求每次会议全都行使。有的必须行使,有的可以行使,有的遇到必须行使的时候才可行使。
必须做的工作或者必须行使的权利有八项:一是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是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三是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是参加各项表决;五是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六是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七是参加集中视察;八是参加专题调研。前四项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必须做的工作或者必须行使的权利;后四项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必须做的工作或者必须行使的权利。
经常做的工作或者行使的权利有五项:一是提出议案;二是提出询问;三是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以及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四是应邀列席有关会议;五是持证视察。
不经常做的工作或者行使的权利有五项:一是提出质询案;二是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三是对由所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四是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五是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来源:甘肃人大)
监制:张 峰 责编:李 勇
编辑:袁媛远 校审: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