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工程(以下简称:贵广铁路)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等征收补偿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建设。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主要依据
《国铁集团 贵州省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发改函〔2022〕116号)。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
《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定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府发〔2022〕3号)。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范围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贵定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按《中共贵定县委办公室 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人员的通知》(贵委办字〔2022〕91号)成立的指挥部。
征收实施部门:昌明镇人民政府 沿山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铁路征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和铁路沿线工程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等的合法产权人。
三、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工作;
2.负责对重大事项的审核认定及相关重要文件审批;
3.对贵广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项目建设协调工作部署安排,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监督考核。
(二)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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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指挥部文书处理和文件收发以及指挥部印章管理工作;
2.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后勤保障及对外接待工作;
3.定期向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在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由指挥部向州铁路建设指挥部上报,请帮助协调解决。
四、设立征地资金专户
指挥部须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按县编委办和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设立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贵定段征地补偿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户”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直补被征收户,杜绝挪用及占用征地补偿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及上级铁路建设指挥部的监督。
五、禁止事项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户籍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一律视为违法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新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六、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要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扩大征收范围。
(二)公正、公开原则
征收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协商原则
对征收补偿方案中无明确规定的个案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或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1)集体土地:征地价按《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执行。
(2)国有土地:属于政府划拨用地的,按贵定县有关政策及标准进行补偿;属于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县自然资源局备案确认后补偿。
(3)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按《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执行;涉及集体土地的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中应补偿给农户部分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由项目业主及相关施工单位负责。复垦后的集体土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委托辖区村委会、社区管理。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征收原则执行货币补偿方式。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黔铁建〔2017〕53号文件确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经第三方审价后补偿。
(2)因原划拨土地及机关单位集资建房的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第三方审价单位审价,以审价金额与涉及的单位、个人协商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或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为依据。房屋面积的计算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绘确定。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权属、建筑面积,经指挥部、征收部门、镇、村几方现场进行测量核实,被征收人签字盖手印确认。
(3)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商土地、规划、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被征收的房屋,属于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对应土地、房屋合法手续,并提供相应的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及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性用房相对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对产权不明确和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间难以解决的,经征收部门同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然后实施征收。
(5)被征收房屋特殊情况,报州、省铁建办个案处理。
3.征收补偿标准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安置方式的,报州、省铁建办研究确定。
(1)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具体详见《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1)。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如有争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营性用房、生产用房可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并请第三方审价单位进行审价,按审价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住房、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1)、附属物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2)、装饰装修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3)、搬迁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搬迁补助费指导标准》(附件1-4)、构筑物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执行。
(4)对征收补偿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物指标,参照本地同期同类项目相应标准协调处理或评估确定。
4.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以被征收房屋被认定征收面积为依据,住宅房按15元/㎡,非住宅8元/㎡/每月,营业房按30元/㎡,生产、办公用房、库房等按20元/㎡计算。上述房产需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发放1个月搬迁费补偿(特殊情况报州、省铁建办确定)。
(三)林木补偿
(1)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和省、州林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其中经济林补偿按照《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执行。
(2)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2)执行。
(3)绿化(经济)苗木补偿按照《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绿化(经济)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标准》(附表3-3)执行。
(四)坟墓迁移补偿
坟墓迁移补偿按《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集体土地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2)执行。
(五)违法建筑的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办理合法用地及建设手续的建筑物。违法建筑物的处理:
(1)昌明镇、沿山镇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执行前建成居住使用的建筑物按照补偿标准给予100%补偿;至今仍未完工的建筑物按停工时当年省住建厅公告的造价信息确定的工程量,经征收部门、镇、村现场勘查的60%予以补偿。
(2)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执行之后至2010年8月20日《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清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始执行之前,修建完工的建筑物按照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但至今仍未完工的建筑物则按照征收方、业主等单位认定的工程量、停工时间点计算建造单价核算造价的40%予以补偿。
(3)在2010年8月20日《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定县清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贵府办发〔2010〕156号)开始执行之后修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进行补偿。
八、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按照《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规定处理,因施工不当或放炮造成人畜伤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贵定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贵府发〔2022〕3号)文件执行。
十、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征收补偿工作基本程序为征收公告→丈量登记→公示→签订协议→兑付补偿→交地拆除等。
征收公告:由贵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
丈量登记:由昌明镇、沿山镇人民政府分别牵头,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村基层组织、被征收人等现场核定征收范围,进行土地面积测量、清点丈量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征收原始登记表册一式六份,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留存二份,征收部门留存一份、项目业主、被征收人、银行各留存一份。
公示:由昌明镇、沿山镇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公示认定结果和计算的征收补偿金额,在被征收人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昌明镇、沿山镇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域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土地征收协议》。协议一式六份,分别由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留存二份,征收部门留存一份、项目业主、被征收人、银行各留存一份。
兑付补偿:签订协议后,执行货币补偿,由昌明镇、沿山镇人民政府及时出具征收补偿名册送指挥部审定,由指挥部授权专户银行向被征收人兑付补偿资金。
交地拆除:签订协议后,县政府指定的征收工作机构(昌明镇、沿山镇人民政府)应督促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交地;涉及房屋拆除的,由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按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项目施工方负责)。
十二、征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征收资金分类使用
征收资金分为直接补偿资金、其他费用和工作经费三类。
(二)征收资金拨付程序
1.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程序按《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黔铁建﹝2016﹞129号)规定执行。
2.直接补偿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人”的管理模式,由业主单位拨入贵广快速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指挥部银行专户,通过银行直接兑付给被征收人。
3.其他费用按照省、州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三)征收资金的监督管理
征收工作部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严禁违规拆借、挪用或将征收补偿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捐赠和赞助。
征地拆迁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贵州省铁路建设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黔铁建〔2016〕129号)。
十三、档案管理
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外各个立面图照片、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财务结算表、旧房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手续、各类证书等相关资料,建立一户一档的档案,经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十四、水利基础设施、农用沟渠等构筑物被占用、损坏后应按照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三原”原则进行恢复、修复、复建,如需货币补偿的,采取一事一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如因执行本方案发生纠纷,告知被征收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贵定县征地征收机构和被征收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处理。
附表1-1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元/㎡)
货币补偿
备注
1
框架结构
1900
2
砖混结构
1750
3
砖木结构
1650
4
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1280
5
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1250
6
木瓦结构
1180
7
土木结构
1150
8
干打垒房
750
9
简易结构
650
说明:
1.本标准不含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征收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面积15元/㎡/月计算,共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附表1-2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部
10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00
有线电视
元/户
375
空调
元/台
400
移机、安装
照明设施
元/户
500
自来水设施
元/户
900
灶孔
元/眼
440
含温水缸
抽油烟机
元/套
300
太阳能
元/套
1100
含管件
电热水器
元/套
660
含管件等
打米机、粉碎机
元/台
220
移机、安装
灶台(精装修)
元/米
500
砖砌、贴瓷砖等
简易灶台
元/米
200
固定式石磨、石对窝
元/付
200
附表1-3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项目
类别
补偿标准
外墙装饰
瓷砖
67元/㎡
漆
40元/㎡
琉璃瓦
125元/㎡
外墙真石漆
50元/㎡
室内装修
瓷粉
10元/㎡
瓷粉+乳胶漆
18元/㎡
墙纸
10元/㎡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60元/㎡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50元/㎡
电视墙
300元/㎡(木制)
120元/㎡(砖、石膏)
吊顶(木架结构)
80元/㎡
石膏线条
15元/㎡
石膏板吊顶
50元/㎡
铝扣板吊顶
100元/㎡
铝塑、塑料、塑钢扣板(含骨架)
80元/㎡
地板
60cmX60cm地板砖
120元/㎡
60cmX60cm以下地板砖
100元/㎡
80cmX80cm地板砖
140元/㎡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100元/㎡
耐磨抛光地板砖
100元/㎡
大理石、花岗石
165元/㎡
竹、实木地板
150元/㎡
拼花木地板
154元/㎡
强化、复合木地板
100元㎡
地脚线
10元/m
窗
窗套
20元/米
铝合金窗
132元/㎡
钢条防盗窗
50元/㎡
塑料雨篷
100元/㎡
铝皮雨篷
100元/米
玻璃钢雨篷
80元/米
不锈钢防盗窗
150元/㎡
木窗
160元/㎡
纱窗
80元/扇
门
门套
132元/套
防撬防盗门
1000元/套
普通木门
300元/套
实木大门、包门、成品门(含门套)
700元/套
铝合金门
300元/套
防撬(防盗)子母门
1600元/套
木质滑轨门
200元/㎡
木质纱门
150元/个
铝合金卷帘门、铁门
130元/㎡
玻璃推拉、滑轨门
300元/㎡
室内护栏
木质
35元/米
钢条
30元/米
不锈钢
55元/米
铁花
110元/米
罗马柱
80元/米
砖砌
80元/米
钢构楼梯(含扶手)
450元/米
雕花、 钢化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150元/㎡
厚度8mm以上
200元/㎡
固定柜
壁柜
600元/米
吊柜(高700mm以内)
380元/米
固定鞋柜
580元/个
装饰柜
250元/米
卫生、洁具、灯具
台式面盆
286元/套
浴缸
440元/套
蹲式大便器
100元/个
坐式大便器
220元/个
单缸不锈钢面盆
260元/套
双缸不锈钢面盆
400元/套
加压水箱
100元/个
日光灯
50元/盏
吸顶灯(大)
600元/盏
吸顶灯(小)
300元/盏
插座、开关、灯座(固定)
15元/个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20元/㎡
明线
10元/米
明线线盒
10元/米
屋顶钢架雨棚
165元/㎡
附表1-4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搬迁补助费指导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
15元/㎡
营业房
30元/㎡
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库房
20元/㎡
非住房
8元/㎡
备注:以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发放1个月搬迁补助费,特殊情况报州、省铁建办审定。
附表2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集体土地上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一、围墙
实心砖围墙
元/m³
200
空心砖石围墙
元/m³
176
浆砌石围墙(石砌)
元/m³
176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元/m³
110
简易围墙
元/m³
55
二、堡坎
浆砌石堡坎
元/m³
210
干砌石堡坎
元/m³
150
混凝土堡坎
元/m³
250
三、晒坝
混凝土晒坝
元/㎡
66
青石晒坝
元/㎡
80
简易水泥地坪
元/㎡
33
土质晒坝
元/㎡
11
木质晒坝(台)
元/㎡
17
四、道路(需恢复的不予补偿)
料石道路
元/㎡
66
混凝土道路
元/㎡
77
沥青道路
元/㎡
55
铺砖、铺石道路
元/㎡
22
土质道路
元/㎡
11
五、农灌沟渠等水利设施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农灌沟渠
元/m³
216
片石干砌
元/m³
120
土质沟沟渠
元/m³
17
六、水池、水窑、粪池
混凝土
元/m³
200
砖石浆砌
元/m³
180
土质
元/m³
55
七、沼气池
沼气池(按容积计算)
元/m³
420
八、畜圈、厕所、杂房等
砖混架构
元/㎡
600
砖木结构
元/㎡
420
木结构
元/㎡
350
土木结构
元/㎡
300
简易结构
元/㎡
150
烤烟烘房
元/㎡
300
活动板房
元/㎡
350
钢架砖结构
元/㎡
350
钢架木结构
元/㎡
250
九、塑料水管
4分管
元/m
4
6分管
元/m
5
8分管
元/m
6
1寸管
元/m
7
75mm
元/m
11
110mm
元/m
13
60cm及以上涵管
元/m
150
十、烤烟房(高5米以上)
砖、水泥砂浆砌筑、瓦屋面
元/座
6000
泥筑
元/座
4500
十一、糖坊
元/座
500
十二、砖瓦窑
窑体完好
元/m³
200
窑顶坍塌或窑口窑体破损
元/m³
50
十三、酒坊、纸坊
停产损失费、搬迁费、基础设施费
元/个
1000
十四、地窖(农村烧炭窑参照执行)
元/m³
200
十五、钢筋混凝土桥板
厚度30cm及以上
元/㎡
450
厚度30cm以下
元/㎡
230
十六、坟墓
补偿对象
单位
补偿费
坟墓搬迁费(元)
按时搬迁补助费(元)
进入公益性公墓补助费(元)
合计(元)
多合碑石砌坟
座
1500
2000
3300
6800
单碑石砌坟
座
1000
1500
2500
5000
有碑土坟
座
800
1200
1500
3500
无碑土坟
座
600
1000
1400
3000
备注:
1.高不足5米烤烟房等未列入情况据情协商处理。
2.砖瓦窑回填容积达50%及以上的不作补偿。
3.钢架砖结构:用砖封闭三面以上区域。
4.钢架木结构:用木板等其他材料封闭三面以上区域。
5.未建设有公墓的村组,享受有公益性公墓的补偿标准。
6.有碑坟且碑文注明为合坟的,按1.5座坟计算。
7.如遇棺木未腐烂,主人要求抬棺另葬,补助600元。
8.坟墓前有水泥、地砖等硬化拜台的,参照附表2石砌堡坎标准赔付。
9.坟墓前有石桌、石椅的补助300元/座。
10.无主坟由县指挥部、当地村组共同确认是否迁移至本村公墓,同时做好无主坟的标识和归档,补偿费用按无碑土坟补偿标准补偿。
附表3-1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板栗、核桃、梨、桃、 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樱桃等
苗期
元/亩
2200
定植满一年内
产前期
元/亩
3300
定植满二年至初挂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500
产中期
元/亩
8800
盛产期
元/亩
14300
柑、桔、橙、柚等类
苗期
元/亩
1650
产前期
元/亩
33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500
产中期
元/亩
8800
盛产期
元/亩
14300
脐橙、苹果、牛肉红、 金钱桔、塔罗科血橙、红阳猕猴桃、提子
苗期
元/亩
3850
产前期
元/亩
5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7700
产中期
元/亩
9900
盛产期
元/亩
2090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亩
2200
产前期
元/亩
44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600
产中期
元/亩
9900
盛产期
元/亩
16500
刺梨、无花果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300
产中期
元/亩
4950
盛产期
元/亩
99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亩
2200
产前期
元/亩
44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600
产中期
元/亩
9900
盛产期
元/亩
16500
香蕉(芭蕉)
苗期
元/亩
3850
产前期
元/亩
5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75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20900
油桐、油茶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176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80
产中期
元/亩
4400
盛产期
元/亩
9350
花椒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850
产中期
元/亩
5500
盛产期
元/亩
11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400
产中期
元/亩
6600
盛产期
元/亩
12100
白夹竹、水竹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300
产中期
元/亩
4950
盛产期
元/亩
9900
杂竹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165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750
产中期
元/亩
4400
盛产期
元/亩
8800
杜仲、黄柏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400
产中期
元/亩
6600
盛产期
元/亩
12100
桑园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300
产中期
元/亩
4400
盛产期
元/亩
8250
紫胶树
苗期
元/亩
1100
产前期
元/亩
22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400
产中期
元/亩
6600
盛产期
元/亩
12100
火龙果
苗期
元/亩
4000
产前期
元/亩
6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8000
产中期
元/亩
15000
盛产期
元/亩
30000
砂仁
苗期
元/亩
2200
产前期
元/亩
66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11000
产中期
元/亩
15400
盛产期
元/亩
19800
茶叶
黄花茶(黄魁、黄金芽 等)
苗期
元/亩
6000
产前期
元/亩
8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12000
产中期
元/亩
18000
盛产期
元/亩
27000
白化茶(安吉白茶、白叶一号等)
苗期
元/亩
5000
产前期
元/亩
66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9900
产中期
元/亩
16500
盛产期
元/亩
25000
常规茶(都匀毛尖、贵定鸟王种、福鼎大白等)
苗期
元/亩
2200
产前期
元/亩
44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600
产中期
元/亩
9900
盛产期
元/亩
16500
说明:
1.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利用林木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树种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的总价值予以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未列入经济林与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进行补偿。
3.产期界定:
产前期:果树定植后至挂果。
初产期:果树开始挂果起始2-3年。
盛产期:果树挂果期,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年年挂果差异不大。
衰产期:果树自身进入衰退,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结果明显少于同样果树盛果期。
火龙果备注:
(1)火龙果标准种植每亩111株;
(2)苗期:1-2年;
(3)生长期:2-3年;
(4)初产期:第3年;
(5)产中期:第3-4年;
(6)盛产期:第4-5年。
4.农村其它经济作物如烤烟、无患子、板蓝根等,以及各地特有的果树、林木等经济林,由指挥部、建设单位及产权所有人参照同类市场价格协商补偿。其中,集中面积在0.5亩(334平方米)以上的按亩计算,低于0.5亩(334平方米)的按株计算。
5.征收后林木属于征收方所有。
附表3-2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用材林(松、杉、柏、楸树等)
胸径3厘米以上至5厘米以下
元/株
11
胸径5—10厘米
元/株
33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55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88
胸径21厘米以上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 格补偿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33
胸径5—10厘米
元/株
55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88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132
胸径21厘米以上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 格补偿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等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1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65
产中期
元/株
220
盛产期
元/株
33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柑桔、橙、柚、牛肉红金钱桔等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1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65
产中期
元/株
220
盛产期
元/株
33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1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65
产中期
元/株
220
盛产期
元/株
33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1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65
产中期
元/株
220
盛产期
元/株
33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椿树等
胸径6厘米以下
元/株
22
胸径6—12厘米
元/株
55
胸径13-20厘米
元/株
11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220
粽叶
元/株
1
围篱
元/米
30
茶叶
苗期
元/株
6
成长期
元/笼
55
竹
楠竹、金竹
元/株
17
绵竹
元/株
6
水竹
元/株
5
其他杂竹
元/株
1
其他杂树
胸径3厘米以下
元/株
2
胸径3-5厘米
元/株
7
胸径6-12厘米
元/株
11
胸径13-18厘米
元/株
39
胸径19-100厘米
按当地上一年度实际同规格木材销售价补偿,但最高价为800元/m³
桂花、香樟
地径1cm以下
元/株
8
地径lcm-2cm(含2cm)
元/株
15
地径2cm-3cm(含3cm)
元/株
30
地径3cm-4cm(含4cm)
元/株
60
胸径4cm-5cm(含5cm)
元/株
100
胸径5cm-6cm(含6cm)
元/株
150
胸径6cm -7cm(含7cm)
元/株
310
胸径7cm-8cm(含8cm)
元/株
540
胸径8cm-9cm(含9cm)
元/株
700
胸径9cm-10cm(含10cm)
元/株
860
胸径10cm-11cm(含11cm)
元/株
1380
胸径11cm-12cm(含12cm)
元/株
1600
胸径12cm-15cm(含15cm)
元/株
2420
胸径15cm-20cm(含20cm)
元/株
3300
胸径20cm-25cm(含25cm)
元/株
5500
胸径26cm以上协商补偿
紫金花
地径1cm以下
元/株
15
地径1cm-2cm(含2cm)
元/株
25
地径2cm-3cm(含3cm)
元/株
50
地径3cm-4cm(含4cm)
元/株
200
胸径4cm-5cm(含5cm)
元/株
480
胸径5cm-6cm(含6cm)
元/株
700
胸径6cm-7cm(含7cm)
元/株
900
胸径7cm-8cm(含8cm)
元/株
1380
胸径8cm-9cm(含9cm)
元/株
1680
胸径9cm-10cm(含10cm)
元/株
1900
胸径10cm-11cm(含11cm)
元/株
3300
胸径llcm-12cm(含12cm)
元/株
4500
胸径l2cm-15cm(含15cm)
元/株
11000
胸径l5cm-20cm(含20cm)
元/株
16500
胸径21m以上
元/株
22000
金银花
苗期
元/笼
1
产前期
元/笼
44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66
盛产期
元/笼
132
万年青
冠幅在50cm以下的
元/笼
55
冠幅在51-100cm的
元/笼
110
冠幅在101cm以上的
元/笼
165
芭蕉、香蕉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30
小油桐(俗称麻疯树)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1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65
产中期
元/株
220
盛产期
元/株
330
榕树
胸径5cm(含5cm)以下
元/株
55
胸径6cm-10cm(含10cm)
元/株
220
胸径11cm-15cm(含15cm)
元/株
440
胸径16cm-20cm(含20cm)
元/株
880
胸径21cm-25cm(含25cm)
元/株
2750
胸径25cm以上
25cm以上的协商补偿。
紫胶树 漆树
胸径5cm以下(含5cm)
元/株
22
胸径6cm-10cm(含10cm)
元/株
55
胸径11cm-15cm(含15cm)
元/株
110
胸径15cm-20cm(含20cm)
元/株
220
胸径20cm以上的协商补偿。
芒果
苗期
元/株
22
产前期
元/株
11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65
产中期
元/株
220
盛产期
元/株
330
砂仁
苗期
元/笼
20
产前期
元/笼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150
产中期
元/笼
200
盛产期
元/笼
300
刺梨
苗期
元/笼
20
产前期
元/笼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150
产中期
元/笼
200
盛产期
元/笼
300
无花果
苗期
元/株
55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22
盛产期
元/株
300
火龙果
苗期
元/笼
35
产前期
元/笼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150
产中期
元/笼
200
盛产期
元/笼
300
备注:
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65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750元/立方米;(2)杉木850元/立方米;杂木(柏木、阔叶树)750元/立方米。
4.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5.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未列入经济林与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补偿费用。
6.树下经济作物,如中药材、食用菌等可参照青苗补偿标准补偿,一年以上且成活的可按相应行业部门标准参照补偿。补偿后,权属归征收方所有。
7.项目建设征用地内的所有种植树木原则上需种植一年以上且成活的才能给予赔偿。
8.低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不予补偿,高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按同类林木规格折半进行补偿。
9.球型绿化苗木按冠幅1元/cm据实测量给予补偿。
10.盆栽树种不予补偿。
附表3-3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绿化(经济)苗木规格、行间距及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
规格(地径)
株行距(米)
每亩最高密度(株)
补偿标准(元/亩)
桃树、李树、樱桃、枇杷、杨梅等经济苗木
1.5cm及以下
1×1
666
13320
1.6cm—3cm
1×1.5
444
14200
3.1cm—5cm
1×2
333
19980
5.1cm—8cm
1.5×2
222
22200
8.1cm—12cm
2×2
167
26720
12.1cm—15cm
2×2
167
33400
15.1cm及以上
2×3
111
35520
桂花、紫金花、樟树、银杏、玉兰、 垂柳等绿化苗木
1.5cm及以下
1×1
666
13320
1.6cm—3cm
1×1.5
444
14200
3.1cm—6cm
1×2
333
26640
6.1cm—10cm
2×2
167
33400
10.1cm—12cm
2×2.5
133
42620
12.1cm—15cm
2×3
111
44400
15.1cm及以上
协商补偿
备注:1.5cm以下按每株20元折算,其余按比例折算。未列入项目的按市场价格参照执行。
附表4
贵阳至广州铁路提质改造(贵定段)建设工程
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砖瓦房
屋顶内外墙、屋顶表面受损裂缝
元/㎡
110
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
元/㎡
60
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维缮刷浆或刮瓷粉
元/㎡
35
主体墙身贯穿性裂缝或屋顶漏水
元/㎡
420
贴瓷砖外墙受损
元/㎡
85
砖木结构瓦面房
石棉瓦
大波型:1.8×0.6
张/元
70
小波型:1.8×0.6
张/元
65
小青瓦受损补漏
元/㎡
85
普通水泥瓦
元/㎡
110
檩子受损更换
根/元
170
椽皮断损更换
元/块
45
木楼板受损更换
元/㎡
110
彩钢瓦
元/㎡
30
砖木结构草面房
更换檩子
根/元
170
更换椽阁
块/元
50
换草补洞
元/㎡
50
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
元/㎡
70
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
元/㎡
85
瓦、檩子、椽阁等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水池
元/m³
30
石墙瓦 面、草面
补墙身裂缝(含室内粉刷,其他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元/m
110
普通照明线
进线4mm²双线(铝芯)
元/m
10
进线6mm²双线(铝芯)
元/m
15
进线10mm²双线(铝芯)
元/m
20
进线15mm²双线(铝芯)
元/m
25
进线25mm²双线(铝芯)
元/m
30
更换木杆
元/根
230
更换水泥电线杆
元/根
620
上述各类线、杆的赔补含配件在内
供水设施
6分镀锌管(含配件)
元/m
35
4分镀锌管(含配件)
元/m
30
畜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各类构造物补偿
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
元/㎡
40
住宅标准门
带风窗
元/樘
420
不带风窗
元/樘
350
标准窗子(含玻璃、油漆)
元/㎡
170
门窗玻璃
元/㎡
60
铝合金
元/㎡
185
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前处理完善
备注:
1.炮损补偿参照《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处理。
2.测量补偿单位按平方米计算,计算公式为S=L*1(S为面积,L为测量长度,1为固定宽度1米)。
3.平方米内有多条裂缝按一条计算。
4.补偿标准中没有的按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5.炮损补偿工作必须在施工方停止爆破后开始。
6.小青瓦、石棉瓦等易于更换的东西受损后可由施工方先自行更换或补偿。
7.弃水池不作补偿。
8.因炮损(或施工中造成的滑坡)造成房屋损失严重,经鉴定为D级危房,又不能在原址重建的,参照本方案中集体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来源:活力贵定
一审:陈晓兰
二审:杨永胜
三审:陈胤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