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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 镰刀 前夫 离异 殴打

普兰店“离异女”遭前夫殴打,持镰刀反击致其死亡,法院判三年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8 08:49:03 浏览2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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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上门要求毕女士将户口迁出,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前夫对毕女士大打出手,毕女士拿起一把镰刀反击,结果击中前夫腹部,致前夫死亡。一审法院判毕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遭前夫殴打持镰刀反击致其死亡

在争执过程中,薛某上前殴打毕女士头面部数下,致其头面部受伤。毕女士的父亲见状赶紧上前拉拽、劝阻薛某,薛某不听劝阻仍继续殴打毕女士。在被薛某殴打过程中,毕女士随手拾起身旁一把商店内待售的镰刀挥舞反击,击中薛某腹部,随即二人开始争夺镰刀,后在毕女士父亲的劝说下,二人停手并分开,薛某在店内停留数分钟后便倒地不起。

毕女士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给薛某的朋友打电话要求其到现场协助处理,后薛某朋友随救护车将薛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薛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系脾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毕女士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

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毕女士提起公诉。毕女士辩护人认为,毕女士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毕女士能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法院对毕女士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毕女士在制止薛某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持镰刀伤害对方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毕女士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毕女士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且毕女士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毕女士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可酌定从重处罚,且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毕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大连市中院普兰店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