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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 沈阳 死者 索赔 身亡

沈阳一女子碰瓷女司机遭碾压身亡,死者家属索赔100万,法院判了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8 08:08:04 浏览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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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成功细中取,富贵险中求。”财富和风险是并存的,这句话本是为了激励人们踊跃进取,敢于冒险。却不想被后世之人有心曲解,成了投机取巧走歪路的“至理名言”,沈阳的蔡某还为此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但最后只换得了三个字“不值得”,她到底做了什么?

蔡某是一个职业“碰瓷选手”,躺过的豪车没有百辆也有10来辆,但不是每一辆都能胡搅蛮缠“赚”到钱,毕竟现在行车记录仪已经成了车辆标配,只要报警她就没有好果子吃,因此她相当识时务。

可没想到该女司机丁某不走寻常路,直接从她身上碾压过去了,导致她一命呜呼了。

虽然蔡某碰瓷是涉嫌违法犯罪的,但若是丁某明知她躺在地上耍无赖碰瓷,故意开车冲过去,就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最后法院判处她无责,就连死者家属索赔100万的要求也予以驳回了,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时间回到2021年暑假,那天豪车女司机丁某正开着车赴姐妹的约,路上遇到红绿灯,由于红灯时间较长,前面还堵车,她百无聊赖,就拿起手机低头回信息。

直到后面按喇叭催促了,她才匆忙踩油门,但刚往前开,就遇到了一股阻力,她觉得有点不对劲,大马路上的石头也没这么高吧?她狐疑了一瞬,车轮已经从“凸起”处压了过去,直到听到一声惨叫,她才意识到发生了什么,赶紧把车停在路边下车查看。

地上的蔡某浑身是血,已经奄奄一息,手里还攥着一瓶可乐,丁某被吓得不轻,立马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她一时间也没想明白,好好的马路上怎么会突然躺了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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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了蔡某身份后,才知道她是个职业碰瓷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她是趁丁某低头玩手机的时候躺到车前的,躺的位置恰好在驾驶座的视野盲区,因此丁某开车时根本没注意到前面多了个人。

蔡某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身亡了,在此之前她并无精神疾病,也非被迫,从行车记录仪上看,她状态良好,还有意往驾驶座瞅了几眼,估计是看丁某是个女司机好欺负,哪知对方根本没接招。

交警调查清楚前因后果就结案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警方认为丁某严格遵守了交通规则,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救助措施,并无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但“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蔡某的家属不认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坚持要丁某赔偿,还算出赔偿金额100万,丁某觉得他们不可理喻,不予理会,他们就直接将人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丁某玩手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如今“谁死谁有理”的风气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法院也不是和稀泥的场所,从法律的角度,蔡某家属占不到一点理。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碰瓷是以勒索和敲诈钱财为目的,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是敲诈勒索金额达1000元到3000元以上,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蔡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存在重大过错,若她没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人已死,无法再追责。

其次,蔡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清楚碰瓷带来的人身安全风险,但她却为了犯罪,将生命置于危险境地,这属于民法上的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或应知存在的风险,非基于法律、职业、道德或类似的义务而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者场合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所以蔡某要为自己的死亡结果负全部责任。

至于丁某在停车等待期间玩手机的行为虽然也是不妥的,但法律只禁止司机边驾驶边看手机,并未对停车等待时玩手机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不涉及违法。

所以法院才驳回了蔡某家属的所有诉求,判丁某无责,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赞赏,也再次告诫了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为了财富敢冒风险,这是一种勇气,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走歪门邪道,求到的不过是浮华梦一场,梦醒时可能身已不在人间,兜兜转转,再后悔“不值得”就为时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