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我们要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保障。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一些政治势力试图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都宣告失败。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宪法的出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各界公认这部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总结了我国长期革命的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经验,把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原则、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用宪法的形式肯定下来。“文化大革命”期间,在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产生的,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很多错误观点。粉碎“四人帮”之后,在1978年又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当时,“文革”刚刚结束,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党和国家还没来得及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没有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左”的思想影响,反映在这部宪法中,仍然保留着不少“文革”的痕迹,但是没有1978年宪法,我们不能完成从“文革”秩序向新法律秩序的转变,我们不可能在1979年制定改革开放之初最重要的7部法律,也不可能顺利出台1982年宪法。1979年、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三次会议已经对1978年宪法作了部分修改,但是仍然适应不了当时时代发展的需要。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第四部,也是我国现行宪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新时期、新要求对1978年宪法作出全面修改后的宪法。
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82年宪法,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我国今后的一项根本任务,这是现行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这个要求,1982年宪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宪法法律监督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规定。在立法方面,为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宪法对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起统一、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执法方面,“执法必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司法方面,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守法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还把“法制教育”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方面,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才能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法治是社会秩序构建的最重要的机制,法治以其逻辑的严密性、规范的具体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宪法修改按照宪法规范内容的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方式规范社会纠纷的解决,以其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确保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教育、卫生健康、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供分享改革成果的法治保障。(公安局 陈龙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