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18年起,共青团广西区委联合自治区人大内司委、社会建设委陆续赴玉林、来宾、柳州、桂林、南宁、河池、防城港和武汉、南京等区内外城市,开展立法调研。期间共召开5次立法工作推进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等14个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于2020年10月形成《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
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有什么职责?家庭和学校有什么预防责任?怎样做好社会服务和专业力量的引入?对于专门学校的规定是什么?一起来给《条例》划重点吧!
展开全文
未成年人
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目录
总则
预防犯罪的教育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法律责任
附则
立法目的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树立优良家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和是非观念,加强未成年人应对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和处置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履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观看、收听或者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责任。
建立和完善家校联系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家校联系渠道,及时了解、沟通未成年学生的情况;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发现未成年子女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帮助矫正不良行为,
谨防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时,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助其矫正不良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内容,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相关报道和披露,不得泄露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
加大社会服务与
专业力量引入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进行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合理设置、合理布局
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市县实际,合理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拒绝歧视,结束专门学校学习
应当享有同等权利
结束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对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后,率先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广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实际,注重强化政府职责和家庭预防责任,加大社会服务与专业力量引入的力度,对专门学校的设立、管理、入学程序等要求进行细化,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治保障。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 源:共青团广西区委权益部
编 辑:陈惟瑜
校 对:袁天然
责 编: 陈惟瑜
来 源:共青团广西区委权益部
编 辑:陈惟瑜
校 对:袁天然
责 编: 陈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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