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
第二十四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实务案例
在“郑某与南京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宁民终字第6188号)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XX公司是否应支付郑某未休妇女节补偿。本院认为,《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妇女节上班的,只需支付正常工资。郑某主张XX公司按法定节假日的标准支付妇女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
虽然行政法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安排妇女职工放假休息或安排参加节日活动,但因生产经营情况,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上班的,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报酬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实践中,员工容易产生的误解是:妇女节是法律规定的节假日,因此未安排休假,单位应当按法定假节日的标准支付三倍工资。
这种误解产生的原因是对需要支付三倍工资的情形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加班费的,只在以下法定节假日加班才会产生: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而对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对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正常支付出勤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论点
在实务中,本所律师建议用人单位:
1. 如生产经营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正常休妇女节的半天假。当然也可以组织节日活动,如观影。
2. 如生产经营所需,确实无法安排员工正常休假的,单位应对员工做好解释,同时可以考虑适当提供补贴,缓解员工的抵触心理,也体现单位的人文关怀。
注:本文解读仅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实务中请以当地有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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