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示,中航安盟财产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规定。被朝阳银保监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21年5月27日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承保某动物卫生监督所育肥猪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单号分别为232012XXXXXXXXXXXXX204和232202XXXXXXXXXXXXX203,其中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投保5000头育肥猪和1500头能繁母猪。经2021年审计署检查核实,王某某实际养殖育肥猪8310头、能繁母猪2058头。
中航安盟朝阳中支在承保前核验保险标的数量时,业务员曹某一人去现场查验,同行查勘员赵某未去农户养殖现场与曹某共同核验标的,因标的查验不规范造成承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少承保数量3868头,少缴纳保费金额182,544元。
李维东作为中航安盟朝阳中支总经理,全面负责农险业务、车险业务等所有经营业务。对承保查勘业务员管理不到位,对承保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航安盟朝阳中支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十万元。对李维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