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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京 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 事务所 哪些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6 11:05:02 浏览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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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包括以下项目:

01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02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有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03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04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05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定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06 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出差住院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07 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08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09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产或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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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医疗事故对患者的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对患者损害所造成的后果程度不同,给患者带来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程度也不同,进而赔偿的具体范围数额也就不同。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所带来的后果有三种情况:一是低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但最终还是治愈;二是永久性伤残;三是死亡。

第一种情况只是给患者造成暂时性的损伤,或使原疾病治疗时间延长,但可以痊愈而不留下后遗症。此时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种情况患者被医疗事故严重地损害,虽经积极治疗,仍不能完全治愈,治疗终结后,患者永久留下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后遗症,从而使其不同程度地丧失劳动能力。此时的赔偿范围,除第一种情况下的各项项目外,还须包括如下项目的费用支出: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此时的赔偿范围,除第一种情况所列出的项目外,还须增加如下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近亲属还有权要求医方就其过失行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上三种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