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
就能“日赚斗金”?
就能“躺平赚钱”? 错!错!错!
当心被骗子利用!
涉嫌“帮信罪”
宜“拘”!可“铐”!真“刑”!
近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沙土派出所经细致研判、抽丝剥茧,远赴5省成功抓获10名“帮信” 犯罪嫌疑人。
2月11日以来,沙土派出所根据线索发现杨某等10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民警立即围绕银行卡流水进行调查,迅速掌握杨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违法事实。
经周密侦查,沙土派出所成立多个抓捕组,办案民警于2月14日奔赴江西、江苏、重庆、安徽、河南等地,将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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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杨某等10人对自己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刷流水,从中非法获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杨某涉案863万余元 、李某颖涉案37万余 元 、李某涉案32万余 元、张某涉案113万余 元、石某涉案5万余 元、朱某涉案5万余 元、鲍宪旭涉案12万余 元、陆某涛涉案1067万余 元、王某涉案490万余 元、徐某涉案577万余 元,10人银行卡涉案总流水高达3200余万元。
目前,杨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牡丹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广大群众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有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网络账户,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菏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