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广大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明责任,保质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后无需验收。
二、细挑选,忌依赖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并对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委托编制时,勿贪眼前小便宜,要算大账、算总账,精心选择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信誉好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同时要全程参与并监督受委托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验收。
三、知风险,谋长远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还将被环境信用记分,环境信用也会大打折扣,对下一步信贷融资、项目审批等带来不利影响。
我们整理了开展自主验收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和流程,编制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须知》,已上传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行政执法”栏目(网址 /),请自行查阅。
推动绿色发展,你我一起行动。希望各建设单位规范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共同守护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共同建设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美丽山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5日
来源:执法局
编辑: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