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余人预付了课程费,
每人300至5000元不等,
上课不久,
培训机构却人去楼空 … …
对这起消费者维权案,
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斗门区人民法院、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案情简介:
2022 年,300余名学员在斗门区某舞蹈工作室,报名支付舞蹈课程费。不久,舞蹈室倒闭,学员与经营者李某失去联系,学员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课程费。
2022年12月30日,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市斗门区某舞蹈工作室已停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其未向300余名学员提供舞蹈培训课程,应退还未上课程的32万元学费。
消费提醒:
针对该案例,斗门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提醒市民,经营者通过年卡、次卡等方式开展促销吸引消费者,在收取大额培训费后,由于经营不善“人去楼空”,让众多消费者面临“退费难”问题。广大消费者在报名培训课程前,特别是预先支付大额资金时,应充分了解机构信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途径审查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营情况,尽量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要做好线上宣传的信息辨别,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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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让人警醒,
不同类型的消费纠纷仍时有发生。
据统计,
2022年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7459宗,
已办结7459宗,办结率达100%,
涉案金额693.6万元,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1.1万元。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家装、餐饮服务、药物销售等领域。
案例一 借“疫”哄抬物价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5日,市民到白蕉镇某药店购买美林布洛芬混悬液,销售价格88元,价格远高于以往售价,向部门举报要求处理。经核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美林布洛芬混悬液进销差价率大幅上涨,涉嫌违法哄抬价格,遂对该药店立案调查。
消费提醒:
该药店在防疫药品紧缺的情况下,抬高价格谋取私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市民日常若发现类似违法行为,应立即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价格投诉。
案例二 “缩水”的金饰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市民黄先生在井岸镇某首饰店以8000元购买了一块金饰,按当日金价计算该金饰重量应为20克左右,但实际只有11克。商家表示该金饰计算方法为“一口价”并非按克重计价。黄先生表示其购买时商家未主动告知,存在诱导消费。经工作人员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黄先生提出的补差价更换克重首饰诉求。
消费提醒:
消费者常默认购买黄金按重量计算,但金饰具有商品属性,既可按重量计算亦可按数量计算。因此在购买金饰时,应详细了解对比,仔细询问销售员不同金饰的价格、重量差异。
案例三 景区购票规则混乱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胡女士到斗门区某景区咨询票价,当值工作人员告知有全国认可的导游证在购票时可打6折。当胡女士在购票出示导游证时,工作人员要求即使有证也需全额购票,产生纠纷。
消费提醒:
景区当值工作人员没有弄清楚导游证的免票规则,给予胡女士错误引导。景区售票处“游玩收费”公示中清晰标明:带团导游出示行程单+本人导游证可免票进园,不带团时需购票进园。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属性,厘清概念,养成录音、录像的习惯,留存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有效进行维权。
案例四 汗蒸退款遭拒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市民在斗门区某按摩汗蒸馆充值了1990元,且消费了药油汗蒸服务共计950元,后来发现效果欠佳,要求商家退回未使用的费用,与商家多次沟通无果,遂求助部门解决。接诉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扣除合理费用后把余额950元退回。
消费提醒:
消费者预付款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要求商家退回未使用部分属于合理要求,应予以支持。
案例五 海鲜短斤少两
案情简介:
市民黄先生于2022年1月到斗门区某农贸市场某摊位购买了5斤海鲜,随后将海鲜放于市场公秤复称,发现只有3.6斤,与商家反映后不予处理。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款赔偿。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涉嫌短斤缺两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求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内部管理规定,对商家予以在其摊位挂黄牌警告及停业整顿处理。
消费提醒:
商家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规定,应当补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六 预订露营起纠纷
案情简介:
市民投诉称2022年4月向斗门镇某营宿营地商家预交700元预定露营费用,10月1日联系商家表示想要露营,却被告知该项目停止经营,与商家协商退费遭拒绝。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商家同意退回市民露营预定费用。
消费提醒: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例中,商家不能履行露营项目,违反与消费者的约定,消费者应大胆追偿。
案例七 新买手机故障 换机被拒
案情简介:
张女士于2022年10月1日在井岸镇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14日后手机出现卡顿,向商家反映后维修了一次,11月2日再次出现同样问题,遂要求商家更换手机,无果后要求部门介入处理。经调解,商家同意与手机品牌售后协商,承诺15天内为张女士更换新手机。
消费提醒:
消费者所购买的手机未超过15日,且已修理一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权要求换机。
案例八 衣柜货不对板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市民罗先生称在白蕉镇某家私店订购一个双门衣柜,订单上标明衣柜规格为1米宽,但收货后发现衣柜规格只有0.8米宽,货不对板,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经了解,罗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实际交货衣柜规格与订单不符,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消费提醒:
收货后,消费者发现商品质量与约定不相符,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九 预定羊奶断供
案情简介:
市民侯女士于2021年6月向斗门区乾务镇某商家预定了360瓶羊奶,自2022年1月份起商家断了配送,还有198瓶未配送,侯女士与商家交涉无果。经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商家为侯女士正常配送剩余羊奶。
消费提醒:
商家违背与消费者达成的供货协议,不按协议兑现,属于单方违约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商家应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案例十 车辆质量出问题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市民梁先生在乾务镇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电动单车,承诺保修两年。使用两天后,梁先生发现该电动单车加速不灵敏,找商家维修,商家敷衍应对,车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多次与商家反映无果。经调解,商家同意补偿梁先生300元费用,并维修好车辆。
消费提醒:
购买车辆两天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或退货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定责任,积极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售后义务。
化解消费纠纷,斗门在行动!接下来,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大力推进2023年“放心消费粤行动”,持续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商家积极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规避消费陷阱
增强维权意识
我们希冀着
一个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规则公平的消费环境,
不唯利是图、弄虚作假、巧立名目,
放心消费,
也不应该只在3 月15 日这一天。
来源:今日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