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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基 兰州 一审 受贿 行长

受贿3038万余元!央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一审获刑15年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5 11:36:05 浏览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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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2月16日电 微信号“兰铁中院”15日晚间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一审宣判。

图片来源:微信号“兰铁中院”

兰铁中院指出,2023年2月15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对被告人杨明基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兰铁中院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明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3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明基挪用公款5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明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有自首情节,挪用的公款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认罪悔罪,受贿的部分赃款赃物追缴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告,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监委消息:日前,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明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销毁赃物、隐匿财产、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和高档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录用及调动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利,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由他人支付个人住房装修费用,长期违规开办多家企业,违规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贷方面谋取利益;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行贿犯罪。

杨明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目无党纪国法,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频繁收礼敛财,长期“亦官亦商”,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破坏党员干部形象和单位政治生态,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杨明基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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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基简历

杨明基,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甘肃金塔人,大学学历,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年8月至1995年9月,先后在甘肃银行学校、人民银行原西藏阿里分行、人民银行原甘肃省分行工作;

1995年9月任人民银行原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

1998年11月任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党委委员、副主任;

1999年11月任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3年1月任人民银行兰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副局级);

2009年2月明确为正厅局级;

2012年3月任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局级);

2014年4月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副董事长(正局级);

2015年8月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正局级);

2018年6月任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正司局级干部;

2018年7月退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