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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 整治 违规 城镇 违法

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集中整治的通告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5 04:28:02 浏览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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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建设绿美城市,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楚雄市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楚雄市各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化带、公共车位、扩建、改建、搭建、加层、后墙开门、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各责任主体实施助拆,对不愿自拆、不接受助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应当拆除: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 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

3. 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

5. 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6. 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 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8. 在住宅小区道路通道上堆放沙石、花盆等杂物及设置临时设施、构筑物影响消防和人员通行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以及《楚雄州阳光房和雨棚必拆类型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必拆类型。

三、对应当拆除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限期责令拆除、当事人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向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相关部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拒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给予该个人(单位)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结果信息录入归集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构成失信的个人(单位)将受到限制高消费、取消招标投标资格等失信惩戒;

2.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在各类先进评比和表彰中实施一票否决;

3.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地产交易部门根据楚雄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限制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通知书》,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限制,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和交易等手续,待违法违规状态消除后,根据楚雄市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对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解除限制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通知书》,取消限制措施。同时,低层住宅、多层一楼、商住一体住宅第一层等房屋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前,需由市住建局到现场实地看房并采集现场看房照片,如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则不予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展开全文

4.按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各行业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审批,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办理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楚雄市附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不动产认定书》,依法撤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

5.对租住在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内的来楚人员,市公安局取消该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出租房双册登记,不予办理该房屋内租客居住证,不享受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相关权益待遇;

6.拒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的,由城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违法违规当事人全额承担,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无法拆除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的行政决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对用于住宅、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气、供电服务;

8. 对有违法建筑的商品房屋出租的,住建部门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9.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率先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组干部)违法违规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整治;涉及公职人员的应自行主动拆除,否则将对存在问题和线索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纪委监委。

五、阻碍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占地、违法违规建设及相关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3011222)。

来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楚雄市融媒体中心

坚决拆违治乱 共建美好家园

广大市民朋友们:

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严重影响城市安全和邻里和谐,破坏城市形象,降低人居环境与品位,损害公共利益。当前全市上下正在大力开展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集中整治,这是响应省、州党委政府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决策部署、顺应广大市民强烈呼声的重要行动。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楚雄州违法违规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坚决推动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得到全面彻底拆除整治,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我们倡议:

一、党员干部带头示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含离退休人员、村组干部)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不讲条件、不讲特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主动拆除。

二、小区居民自觉拆违。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只有大家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居住建筑才会更加安全可靠,小区的环境才会更加优美,您的物业也才会增值保值,整个社会才能风清气正。

三、全力支持拆违整治。小区居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学法、知法、守法,不实施、不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和私搭乱建,全力支持政府开展的违建集中整治行动。

四、积极开展拆违宣传。向身边人宣传违建整治政策、意义、不说不做不利于拆违的话和事,不为违建户说情,做好亲戚朋友和身边邻里拆除私搭乱建的思想工作。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城市是我家,管理靠大家。我们是城市发展的受益者,更是城市管理的参与者和维护者。当前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集中整治工作已进入住宅小区攻坚阶段,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大家积极支持配合。您的每一份努力,都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文明;您的每一份付出,都为我们的城市点亮风景;您的每一份热情,都会激起更多人的文明意识和责任意识。让我们携手同行、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以实际行动争当拆违控违工作的坚决“拥护者”“宣传者”“监督者”“示范者”,为全面建设和谐美丽楚雄作出我们每一个市民应有的贡献!

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

来源:楚雄市城镇住宅小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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