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了 房东还要交物业费?
近日,西固法院公布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例,房东和租客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物业费,租客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况下退租,后物业公司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结清物业费,法官明确表示,这笔钱应由房东支付。
租客退租 留下欠费惹官司
王某是西固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5月将房屋出租给来兰务工的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期一年。张某入住房屋后主动提出续租一年,双方再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22年4月,张某因工作地点变动搬离房屋,并向王某交还了房屋钥匙。但没过多久,小区物业找到王某,称该房屋自2021年5月起就没有交纳物业费,要求王某限期结清,王某拒绝。物业公司于近日将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组织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原告物业公司表示,公司是与业主王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王某将房屋出租他人,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权利义务,王某无权以自己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租客享受的物业服务凭什么让我买单?”被告王某始终不明白,享受物业服务的是别人,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求自己支付物业费?王某表示,虽然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张某承担物业费,但张某在入住房屋后曾交纳过一年的物业费,说明物业公司已经同意并接受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找承租人张某追讨物业费。
租客欠费 业主要承担连带交费责任
现实生活中,与被告王某有相同想法的房东不在少数。不少房东认为,自己将房屋出租后,是租客享受了租房期间的物业服务,理应由租客交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作为收费方,应该明确谁享受谁买单。
“这样的想法其实存有误区。”法官明确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与承租人张某并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由谁支付,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王某支付物业费,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订立的,业主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交纳另有约定,物业公司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但当承租人拒交或拖欠物业费时,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费责任。当然,业主有权在支付物业费后向承租人追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所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调解中,办案法官向原、被告详细解释上述法律规定,被告王某逐渐走出自己的认识误区,同意承担交费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