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漏水、渗水,还有噪音和蝙蝠,租户起诉维权为何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河南省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户诉房东违约的案件,法院驳回了租户的赔偿请求,判决结果并没有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本期以案说法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1日,贾某租住了魏某代管的民房三楼的房间,租金230元,押金100元,贾某每月18日左右向魏某支付一次房租及水电费用。贾某入住后发现,该房屋存在屋顶漏水、墙壁渗水、卫生间漏水、蝙蝠飞进房间等问题,且房间北侧邻居经常制造各种噪音让贾某不堪其扰,贾某多次向魏某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实质性解决。
2022年7月份,双方补签《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电水费支付、合同解除等条款,同时约定如出现漏水、墙面自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和周边环境出现噪音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2天之内予以解决;如果长期不予解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已缴总房租的三倍)。同年9月份,贾某自租赁房间搬离。
贾某认为,租房时魏某没有将房屋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10月8日,贾某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魏某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魏某支付其违约金10000元。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于 2022 年补签《住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由贾某提供,对合同中要求魏某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内容没有以加黑、加粗、下划线等方式予以着重提示,贾某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向魏某明确告知了相关条款内容,该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格式合同条款,为无效条款 。
对房屋存在漏水、屋顶渗水、有噪音等情况的问题,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贾某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仅是告知魏某,并没有自行维修,在魏某反馈维修效果不显著,贾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另行租赁房屋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搬离,居住长达 31 个月,并在租赁期满后立即起诉要求魏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其起诉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另根据租赁房屋所处的位置、租赁费,贾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租赁房屋所处的居住环境有一定的预知,且租赁期间房租及水电费均是每月交纳,贾某一直拒接搬离,法院有理由认为房屋漏水、渗水等问题并没有影响贾某对租赁房屋的居住、使用,客观上也没有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法槌敲响时
综上所述,该院依法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贾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首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对于租房人来说,租赁房屋时,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文 / 卧龙法院
编辑 / 南阳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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