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业务办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除符合免征条件的柴油机动车辆外,凡在我省范围内行驶的柴油机动车辆,均需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以下简称“规费”)。 我省2023年规费缴纳征收工作于2022年12月26日开始。
二、根据《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选择按照一年、半年或季度统缴规费的柴油机动车辆可享受相应优惠,具体优惠政策为:全年一次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0%;按照半年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85%;按照季度缴清的费额为应征费额的90%。欠费车辆在补缴所欠规费后,可选择下一个缴费期内的统缴优惠,但不享受欠费时间段内的统缴优惠。 2023年度统缴业务的办理期限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2月10日。 春节假期期间(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7日),可登录“海易办”线上办理2023年度统缴业务。
三、根据《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下列柴油机动车辆可以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拖拉机、三轮机动车;(二)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四)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五)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六)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符合上述免征条件的在册登记柴油机动车辆,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前往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免征手续(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军队车辆和武警车辆无需办理免征手续)。新增的免征车辆,应在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至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免征手续;属于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的营运车辆,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凡办理2023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业务的柴油车辆,必须同时缴清2022年12月31日以前应缴的规费。
五、为了快捷、方便车主办理缴费业务,我局开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车主通过以下缴费方式均可办理缴费业务:
1.前往各市县征稽分局业务大厅、24小时自助缴费机。
2.通过“海易办”APP和微信小程序(登陆海易办后搜索“海南通行费”即可)登陆办理。
温馨提示:
各市、县分局咨询电话:(区号089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2022年12月23日
来源: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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