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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锤 强行 悲惨 结局 开通

男子被强行开通提醒功能收费30元,带铁锤砸银行结局悲惨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3 20:04:10 浏览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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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秦某弄丢了一张卡到某行补办,柜员收了他10元的挂失费和5元的工本费,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他开通了提醒功能,收取他30元。因不满该行的做法,秦某带着刀和铁榔头来讨说法。

事发当天,秦某来到该行,他和上次来这里一样,跟着大家一起排队,不过身上多了两样东西,一把刀和铁榔头。轮到他的时候,他对柜员说要取30万,柜员查了下,说没有那么多钱可取,并告诉他户头上只有25元。

这时秦某二话没说,突然举起榔头砸向柜台,好在玻璃结实没砸破,但是把排队的储户们吓得纷纷跑开了。

秦某出了气后就匆匆离去,可就在出门时,他又顺手把排队取号的机器玻璃砸碎了,下午他跑回来想拿回自己的东西时被抓获。

据了解,几天前秦某到该行来挂失补办,柜员收了他10元挂失费和5元工本费,后来柜员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帮他开通了提醒服务,又收了他30元。

秦某回去后,越想越觉得不对,他认为自己可以自主选择开通或者不开通,但柜员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就给他开通并收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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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感到不满,认为这些收费不合理,都是该行强制性消费。

1、有人说,该行要收什么钱,哪怕是正常收取的,都应当提前告知,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扣了钱确实感觉不爽。

也有人说,这个小伙子年轻气盛太冲动了,为了那点小事跑到公共场合搞破坏,有理也变得没理了,这个行为不可取。

2、从法律上来讲,秦某因为不满该行的收费,就做出破坏设施的事情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秦某这样做扰乱了该行的办公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法。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若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扰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秦某拿着榔头来有意破坏该行的公共设施,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

具体而言,秦某故意破坏该行的公共设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若造成的损失较少,要受到治安管理法的罚款和拘留,并被责令赔偿损失。

如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根据划分标准,金额损失在5000元以下均适用治安管理法,若达到5000元以上,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秦某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给该行造成5000元的损失,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起诉标准,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秦某由于不满该行的收费,怀着泄愤报复和个人目的,故意毁坏该行的公私财物,损毁机器设备,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其不知错,确认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秦某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抓,他鲁莽的行为不仅给该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为自己一时的冲动和不理智付出代价。

对于秦某因不满收费不合理,就冲动做出破坏他人财物这件事情,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