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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油 七旬 工装 四川 不符

四川女子让七旬雇工装菜油,损失20万索赔被拒:责任与报酬不符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2 19:39:03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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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雇工,要求不是太高也不是很规范,特别是一些雇主为了节约成本,根本不在乎雇工年龄和健康状态,这就为后期的很多纠纷埋下了伏笔。

钟某是一名非常能干的农村妇女,和丈夫一道在大邑县一个乡镇经营着一家家庭农场,主要是种植油料作物和粮食作物,平时收获的油料大部分榨成油储藏在库房储油罐内,收获的谷类也放在库房储藏室。

像很多四川女子一样,钟某虽然是老板,但基本上是主内,丈夫杨某平常都是外面跑业务搞推销送货等,农场除了大规模种植时需要大量劳动力之外,很多的杂活钟某一个人还是忙不过来。

2016年的时候,钟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家住邛崃市的老人冯某,并雇佣其在农场从事做饭等杂工,同时按照钟某及其丈夫的指令,在有人买油、用油的时候从库房的储油罐内放装菜油。

钟某雇佣冯某一方面是冯某老伴已经亡故,其女儿已经外嫁,从乡情关系来讲也算是排解老年人的寂寞,另一方面钟某也需要这样一位老人来搭把手,加上冯某这样的老人对薪资要求不是太高,相对双方来说都有利。

冯某这样的老龄雇工在农村地区是广泛存在的,双方也不会形成什么书面合同之类的,只要敲定了工资基本上就算成了。按照当地相同老龄雇工的行市,钟某和冯某约定的每月工资为1700元,包吃住。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就这样冯某一直在钟某家里干了4年时间,这期间钟某一家人对待冯某也相当不错,冯某也没有提出工资给付的要求,双方的关系一直相当和谐,如果没有意外的发生,冯某或许会在钟某家颐养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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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到了2020年12月的时候,一场意外却彻底打破了双方的和谐宁静,迅速改变了双方的关系,形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纠纷,让人伤透了脑筋,也让钟某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当天上午,钟某由于其他事情外出了,农场只有冯某和杨某在,正好有人需要菜籽油,于是杨某指示冯某拿着桶子到库房放装菜油。没多久,冯某提着菜油交给了杨某,一切显得都很正常。

可是几天之后,杨某前往库房巡视的时候,眼前的一幕却将他惊呆了,只见库房内满地都是菜油,并且淹没了库房中存放的谷子和纸箱等物品。经过查看,这才发现储存菜籽油的储油罐的阀门还开着,很显然,是前几天冯某放装菜油之后忘记关闭阀门导致油料外溢。

经过估算,农场由此产生的损失是相当惨重的,大概有20万元打了水漂。这样大的损失对于一个家庭农场来说几乎是不可承受的,自知闯祸的冯某也无法辩解,如果要他赔的话,也是他难以负担的。

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钟某夫妇只有尽最大可能的挽回损失,冯某肯定是不能再用了,就这样冯某卷着铺盖返回了邛崃自己家中,而钟某家的损失也暂时搁置了下来。

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你的心里还在滴血,别人可不管这些。在事情过了大半年之后,冯某在其女儿女婿、外孙子的陪同下来到了钟某家的农场,提出了一个十分正当的要求,那就是支付冯某在钟某农场打工的工资。

原来,从2016年至2021年期间,钟某除了对冯某包吃住之外,每月仅仅支付给冯某很少的零花钱,剩下的工资并未支付。由于冯某忘记关储油罐开关闯下了大祸,在冯某离开农场的时候,双方并没有就工资进行结算。

从雇佣关系来说,钟某是应当按照当初的约定对冯某的工资进行结算的,至于因冯某过错造成的损失,钟某当然也有权进行追讨,说白了就是这事儿一码归一码,钟某支付工资,冯某赔偿损失。

冯某虽然不好说啥,但其女儿女婿却咄咄逼人,钟某一家虽然提出冯某应该赔偿的要求,但冯某家人并不买账,认为冯某是按照钟某家的指示干活,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当由冯某一人承担,双方因此一直交涉到了凌晨一点多钟。

最终钟某书写了一份“付冯某工资”单据,其中载明了2016年至2021年向冯某支付的工资金额,最后一行载明“菜油、谷子、包装箱被菜油淹坏受损约20万是冯某忘了关菜油开关”,冯某在单据上签名并按下手印。

为了息事宁人,钟某向冯某支付了相应的工资,紧接着便向冯某主张赔偿,但无论钟某怎样要求,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钟某于2022年4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冯某赔偿农场损失20万元。

本案是否适用民法典?

从在案事实来看,这起纠纷跨度相当长,涉及的事情较为复杂,其中要梳理双方的关系,还要确定侵权责任,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最为关键的是,本案发生之时,民法典并未实施,是否能够按照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呢?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矛盾,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只要确立了双方的纠纷类别,便可确立法律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了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民法典的基础。法律事实也称作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不同于纠纷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常早于纠纷发生和起诉时间。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且当时已经对民事侵权行为予以立法,应当按照当时的《侵权责任法》予以处理。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钟某和冯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雇员对雇主享有获得雇佣期间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安全从事雇佣劳动生产活动的义务。

冯某虽然已经70多岁,但并未证明自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冯某在雇佣期间经常前往库房防装菜油,应当知道一旦忘记关闭阀门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在装好菜油之后,冯某并未检查,因此给农场造成了重大损失,存在重大过错,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钟某雇佣冯某时应明知对方为70多岁的老人,在安排其放油后未及时进行监督、提醒并检查开关是否关闭,因此对损失发生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冯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冯某是受钟某雇佣并按照指派进行工作,如果因为工作中存在过失而需要承担巨大赔偿责任,与其雇员身份和能获取的报酬严重不符,大大超出了一般雇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违公平正义,因此不能过分要求雇员承担较大损失。

2022年8月,法院在结合在案事实,以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冯某赔偿钟某损失2万元,驳回了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虽然以冯某赔偿而告终,但从内心来讲,与钟某的损失还是相去甚远的。但从事实出发,钟某雇佣冯某进行劳动,并将开关阀门这样重要的事情交给冯某这样的老人来操作,显然还是比较草率的,毕竟像这种明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应当是掌握在自己手上的。

而且最为重要的是,钟某及其丈夫杨某在安排冯某装油的时候,并未进行监督或者提醒,也未在冯某完成装油之后及时对阀门开关进行检查,放任了损失的发生,因此形成的后果钟某及其丈夫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农村雇佣工人比较随意,虽然给很多中老年人创造了工作岗位,但很多较为细致和专业的操作雇主还是应当多操点心,特别是涉及到安全或容易造成损失后果的工作,更要上心细致,否则造成了重大损失只能打碎牙往肚里吞。(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