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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 伤人 嘉定区 结伙 上海市

上海市嘉定区“持刀伤人案”解析:生意纠纷结伙持刀伤人终酿成悲剧

jnlyseo998998 jnlyseo998998 发表于2023-03-11 00:17:09 浏览6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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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下,一些潜逃多年的罪犯,最终都难逃法网。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上海市嘉定区。

2001年1月19日下午15时许,嘉定区发生一起命案,致1人死亡。

据了解,案发前夕,湖北籍嫌疑人汪某甲等人因揽客问题与被害人张某丁产生纠纷,后汪某甲纠集老乡喻某某,并由喻某某准备砍刀等工具。

案发当天,汪某甲等人在嘉定一杂货店内等候,当时15时许,被害人张某丁纠集彭某某,闵某某等人在杂货店附近向汪某甲讨要说法,汪某甲,喻某某见状,分别持刀上前,对张某丁等人进行攻击,致张某丁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背部,刺破左肺和左心室壁,致大失血而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9月15日在湖北省英山县抓获汪某甲,汪某甲到案后供认了其伙同被告人喻某某等人持刀与被害人张某丁等人发生冲突并造成张某丁死亡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喻某某至湖北省英山县孔家坊派出所投案,其在到案初期未能供述罪行,后经讯问,亦如实供述了伙同汪某甲持刀与他人发生冲突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甲、喻某某结伙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甲、喻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目前,两被告人已被移送起诉,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不得不说,冲动是魔鬼,它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还会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